2021-07-31 16:52:00 吉林公务员考试网 jl.huatu.com 文章来源:辽源华图
事业单位考试高频考点——《综合基础知识》备考之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与消灭
1.法律关系形成、变更与消灭的条件
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和消灭,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其中最主要的条件有二个:
一是法律规范;二是法律事实。
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形成、变更和消灭的法律依据,没有一定的法律规范就不会有相应的法律关系。但法律规范的规定只是主体权利和义务关系的一般模式,还不是现实的法律关系本身。
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和消灭还必须具备直接的前提条件,这就是法律事实。它是法律规范与法律关系联系的中介。
法律事实,就是法律规范所规定、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或现象。
2.法律事实的种类
依是否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作标准,可以将法律事实大体上分为两类,即法律事件和法行为。
(1)法律事件
法律事件是法律规范规定的、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的客观事实。
* 法律事件又分成社会事件和自然事件两种。
* 社会事件:如社会革命、战争等
* 自然事件:如人的生老病死、自然灾害等
(2)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指能发生法律上效力的人们的意志行为,即根据当事人的个人意形成的一种意识的活动,它是在社会生活中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最经常的事实。
法律行为包括直接意义上的作为,也包括不作为。因为人们的意志有善意与恶意、合法与违法法之分,故其行为也可以分为善意行为、合法行为与恶意行为、违法行为。
* 善意行为、合法行为能够引起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和消灭。例如,依法登记结婚行为,导致婚姻关系成立;
* 恶意行为、违法行为也能够引起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和消灭。如犯行为产生刑事法律关系,也可能引起某些民事法律关系(损害赔偿等)的产生;
* 重大的社会经济改革,产生一系列前所未有的法律关系或使一些法律关系变更或消灭。
法律渊源
概念
法的渊源简称“法源”,通常指法的创立方式及表现为何种法律文件形式。在中国,法的渊源的含义的规范化表述,是指由不同国家机关制定、认可和变动的,具有不同法的效力或地位的各种法的形式。
分类
根据各种法律渊源在法律形式上的明确程度,可以分为:①法的正式渊源。即指那些可以从体现于国家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中的明确条文形式中得到的渊源。②非正式渊源。指不具有明文规定的法律效力,但却具有法律意义并可能构成法官审理案件之依据的准则来源,主要有习惯、判例和政策等。
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
1.宪法 (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法。
2.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制定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3.行政法规(由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制定):是国家行政机关体系中最高的规范性文件。
4.地方性法规 (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设区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
地方性法规,是指法定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在不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和颁布的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实施的规范性文件。
注意: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须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应当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的,应当在四个月内予以批准。
5.自治法规 (由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人大制定)
自治法规是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即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人大制定的与民族区域自治有关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包括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县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6.规章
规章通常称为行政规章,是国家行政机关依照行政职权所制定、发布的针对某一类事件或某一类人的一般性规定,是抽象行政行为的一种。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
(1)部门规章的制定主体包括两类:①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②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
(2)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主体包括两类:①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②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政府规章,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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