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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吉林事业单位考试公基备考不当得利辨析

2021-07-23 17:08:15 吉林公务员考试网 jl.huatu.com 文章来源:卫星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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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吉林事业单位考试公基备考不当得利辨析

  民法总则中关于债发生的原因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知识点,债发生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最常见的比如合同,侵权,其次就是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在这里我们重点学习一下关于不当得利的相关知识。

  一、概念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的行为。

  二、相关构成要件

  1.一方获得利益

  获得利益,指的是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而使得财产总额得以增加。如果财产没有增加则并不属于获利,比如送奶人误将张三订的牛奶放入其邻居李四家的奶箱中,李四对此不知情,将牛奶取出后丢弃,李四未获得不当利益,故不构成不当得利。

  2.他方受到损失

  损失,指的是因为一定的法律事实,致使财产利益减少或丧失。如果有人受益但无人受到损失,则不构成不当得利。比如张三购买的地铁口的房子增值了,增值部分并没有有人受到损失,则不构成不当得利。

  3.获得利益和受到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不当得利的成立,一方获得的利益必须是由于另一方受到的损失造成的。

  4.获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了解更多备考知识,可以关注卫星华图,微信号:wxht818648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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