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7-20 19:43:33 吉林公务员考试网 jl.huatu.com 文章来源:梨树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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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吉林省事业单位公基备考知识:《行政处罚法》修订版发布
2021年1月22日下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将于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那么,《行政处罚法》修订后考点有哪些重要变化呢?接下来,跟随小编来看一下~
考点一:明确行政处罚的定义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
新《行政处罚法》中增加了行政处罚的定义,为执法机关提供了法律依据。首先,明确了行政处罚的对象是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这要和刑事处罚、治安处罚等作出区分。其次,明确了行政处罚的方式,即“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比如“责令停产停业”属于行为罚,是减损权益的处罚,“罚款”属于财产罚,是增加义务的处罚。
考点二:丰富行政处罚的种类
旧规定新规定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一)警告、通报批评; (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行政拘留;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种类在考试中属于高频考点,需要大家重点注意!!!通过新旧对比的表格,我们可以看出,行政处罚有了更多更详细的种类,新增了通报批评、降低资质等级、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关闭、限制从业。这对于备考的大家来说,在记忆层面上又增加了难度,赠送一个小口诀,仅供参考,“警通罚没暂,降吊限责拘”,加油哦!
考点三:扩充行政处罚的适用情形
对于行政处罚的适用,一直是让众多考生“头秃”的地方,此次修改,可以说是“雪上加霜”。“不予处罚”“从轻或减轻处罚”“应当处罚”“可以处罚”傻傻分不清楚。小编已为大家梳理好了,以下加粗的地方,是新增的规定,需要重点关注哦~
(一)不予处罚的情形
Ø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
Ø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Ø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Ø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Ø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
u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u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u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u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u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u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三)可以不予处罚的情形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四)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相信大家看完之后,对行政处罚的适用有了更清晰的认识。在这呢,小编还是忍不住想提要醒大家,“无主观过错不处罚”、“首次违法可以不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追究时效延长至五年”等将会成为2021年行政处罚部分的重要考点,请大家务必知晓。
以上就是今天跟大家分享的《行政处罚法》的重要考点变化了。成功之道,在于你为获得成功所做出的积极努力,而不在于预先就衡量这种成功的价值。祝愿各位都能心想事成!
【试题演练】
1.(单选)根据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下列不属于行政处罚种类的是( )
A.通报批评
B.没收财产
C.降低资质等级
D.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查行政处罚法知识并选错误项。根据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第九条,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通报批评;(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五)行政拘留;(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根据《刑法》第三十四条,【附加刑种类】附加刑的种类如下:(一)罚金;(二)剥夺政治权利;(三)没收财产。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故“没收财产”属于附加刑,不属于行政处罚。B项错误。因此,选择B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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