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7-20 10:56:42 吉林公务员考试网 jl.huatu.com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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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测备考常识判断:刑修十一的那些事_大安华图
行测备考常识判断:刑修十一的那些事
一、考点分析
国家公务员考试常识判断科目侧重点与吉林省公务员考试常识判断科目侧重点有些不同。从法律的考点来看,法律在国家公务员所占比重有所上升,而且考试中新出台的法律和修改的法律是考试的重点内容,也是出题的侧重方向,需要我们在备考的时候重点关注和学习。今天我们就一起分析学习相关的刑法修正案(十一)一些重点修改内容。
二、刑法修正案(十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与2020年12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26日下午表决通过,将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条文13件,修改条文34条,重点修改内容如下:
(一)将刑法第十七条修改为:“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解读: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生效之日起,我国刑法中规定的:“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下降到十二周岁”。修改后为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六周岁,需要我们重点记忆。但并非“一刀切”式的完全按年龄来划分,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只有犯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罪(只要有这两种行为,不要求是罪名),后果造成死亡或重伤(重伤结果必须因特别残忍手段同时造成严重残疾),经最高人民检查院追诉的,应该负刑事责任。
(二)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解读:本罪为危险犯,要求达到危害公共安全的程度,并非要有具体客观危害后果发生。同时要求针对正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包括:火车、汽车、公交车、电车等,但不包括小型出租车和停止的交通工具。
三、例题模拟
下列犯罪行为应以妨害安全驾驶罪论处的是( )。
A.16周岁的小王在快速行驶的公交车上殴打驾驶员
B.20周岁的李某在出租车上与驾驶员发生口角,抢控驾驶员方向盘
C.18周岁的张某殴打停靠在公交站点公交车上的司机
D.公交车司机王某被乘客殴打,随既将车停靠在就近公交站,与乘客互殴
【答案】A
【解析】A选项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已满16周岁为完全刑事责任年龄,同时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在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殴打驾驶员或抢控交通工具驾驶装置,危及公共安全的。本题强调快速行驶,构成危险程度,可以定为妨害安全驾驶罪。B选项妨害安全驾驶罪需要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本题小型出租车,不包含在内。C选项妨害安全驾驶罪徐犯罪构成要件应该是在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不包括停靠的公共交通工具。D选项妨害安全驾驶罪犯罪主体包括司机和乘客,但是题目中司机将车辆停靠在安全区域后反击乘客,不构成本罪名。故本题答案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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