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7-19 08:48:48 吉林公务员考试网 jl.huatu.com 文章来源:靖宇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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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支一扶公基备考:自愿原则与公平原则
一、自愿原则
1.概念: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关系,又称意思治治原则。
2.具体内容:
①当事人有依法进行某种活动的自由,他人无权干涉。比如说甲进入超市,他可以选择买东西,也可以选择逛一圈走人。
②当事人有选择行为相对人的自由。比如说家想买一双鞋子,他可以买耐克,可以买阿迪达斯,可以买李宁,可以买安踏等等,按自己的意愿去选择相对人。
③当事人有选择行为方式和行为内容的自由。比如说甲想去云南旅游,他可以选择坐高铁去,还可以坐飞机,坐汽车也可以,按自己的意愿去选择。
④当事人有选择纠纷解决方式的自由。比如说甲的手机被乙摔坏了,他可以选择让乙赔钱,或是给他买一个新的,或是大度的原谅,按照自己的意愿去作出选择。
二、公平原则
1.概念:指在民事活动中,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在民事主体之间发生利益关系摩擦时,以权利和义务是否均衡来平衡双方的利益。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2.具体内容:
①民事主体在权利的享有和义务的承担上不能显失公平。比如饭店里张贴的消费者自己保管财物,如有丢失饭店概不负责的告示。
②民事主体合理承担民事责任,通常状况下责任大小与过错程度向适应。比如说甲摔坏了乙价值10000元的苹果手机,就不能说我赔给你200块钱这件事算了吧。
③民事裁判机关处理民事纠纷时应当考虑公平原则,特别在缺乏法律具体规定时,更应该本着公平公正进行自由裁量。比如说在处理继承纠纷的时候,就要考虑公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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