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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松原事业单位高频考点——《综合基础知识》备考之犯罪及犯罪构成

2021-07-16 10:36:22 吉林公务员考试网 jl.huatu.com 文章来源:松原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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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松原事业单位高频考点——《综合基础知识》备考之犯罪及犯罪构成

  (一)犯罪

  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犯罪是指一切严重危害社会,依照刑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犯罪具有三大基本特征:

  ①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最本质的本质)

  ②刑事违法性

  ③应受刑处罚性

  (二)犯罪构成

  犯罪构成是指我国刑法规定的某种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总和。

  依照我国刑法,一个行为构成犯罪需要具备四个方面的共同要件,即犯罪的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的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

  * 这四个要件是任何一个犯罪都必须具备的,缺少任何一个方面的要件,犯罪都不能成立。

  1.犯罪的客体

  犯罪的客体是指犯罪行为所侵害的,而为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 犯罪客体vs犯罪对象

  2.客观方面

  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犯罪行为和由这种行为造成的危害社会的结果。

  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

  ①危害行为(作为和不作为)

  ②危害结果

  ③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3.犯罪主体

  犯罪主体是指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对自己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的人。它包括作为犯罪主体的自然人和作为犯罪主体的单位。

  自然人成为犯罪主体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② 施了危害社会行为的自然人

  ②达到了刑事责任年龄。

  ③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4.犯罪的主观方面。

  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指犯罪的主体在行为时对自己实施的行为及可能引起的危害结果所持的故意或者过失的心理状态。

  犯罪故意和犯罪过失被统称为罪过,犯罪故意或犯罪过失是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要件。

  (三)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第二十二条 【犯罪预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三条 【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十四条 【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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