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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识之备战《民法典》临江华图

2021-07-07 11:47:23 吉林公务员考试网 jl.huatu.com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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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识之备战《民法典》临江华图

法律常识之备战《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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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常识必考的知识点之一,对于没有经验的考生来说,碰到法律题常常十分头疼。法律题的考察形式常以一个案例展开,再对正确选项进行选择。法律题看起来难度较大,但是掌握了知识原理以后并不难。今年是《民法典》生效的第一年,民法典也成为了常识考试的热点,那么今天就带着小伙伴们对《民法典》的考试热点进行一个简单的梳理。

一.居住权

居住权是指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1.居住权的性质

(1)居住权作为一种独立的用益权制度,属于物权,是一种他物权。

(2)居住权的主体范围限定为特定的自然人。

(3)居住权一般具有无偿性,居住权人无需向房屋的所有人支付对价,所以被称为“恩惠行为”。

(4)居住权具有不可转让性。

2.居住权的设立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3.居住权的禁止性规定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遗嘱继承

1.遗嘱的形式

遗嘱形式除了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口头遗嘱以外,民法典还新规定了打印遗嘱和录音录像遗嘱。

2.遗嘱的见证人

代书遗嘱、口头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均需两个以上见证人在现场。

3.遗嘱的效力

在民法典中新增了,被继承人立有数份遗嘱时,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三.结婚和离婚

1.结婚的条件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其中,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2.婚姻无效的情形:

(1)重婚;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3)未到法定婚龄。

3.离婚冷静期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真题演练

经过简单的梳理,相信小伙伴们对《民法典》的三个考试热点已经有了初步的了解,那让我们做三个真题来看一下对知识是否真正掌握了。

1. 《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之间可以通过居住权合同或者遗嘱的形式设立居住权,居住权自( )成立。

A. 登记时

B. 合同签订时

C. 居住权人合法占有该不动产时

D. 居住权人占有该不动产时

2.《民法典》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 )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A. 十五日

B. 二十日

C. 三十日

D. 六十日

3.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开始的遗嘱为准。( )

真题演练答案:1.A 2.C 3.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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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donghaiyang)

  原文标题:法律常识之备战《民法典》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MD5:adf055566efb6ae75b16d5a11949f2f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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