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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转租合同”引发的连环纠葛_扶余华图

2021-07-04 17:18:00 吉林公务员考试网 jl.huatu.com 文章来源:扶余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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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转租合同”引发的连环纠葛_扶余华图

  一、什么是“房屋转租” 看生活案例

  闻某系某小区403号房屋的所有权人和车位登记所有权人。2019年5月25日,闻某与杨某签订《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由杨某承租该房屋,租赁期限五年,房屋租金每月5800元,按年支付租金。就在房屋租给杨某一个月后,一次闻某返回家中,偶然发现自己的房子由杨某转租给了自己的朋友张某,租赁期限2年,租金每月约6000元。

  房屋转租行为其实就是我们生活中所说的租别人的房子,自己当二房东,这种行为如果征得房主的同意还好说,如果是承租人在未征得出租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转租,就会比较麻烦。

  二、厘清主体 分析法律关系

  在上述案例里面,有两个法律关系,一个是闻某(房主)和杨某(承租人)的租赁合同,一个是杨某(承租人)和张某(次承租人)的转租合同。

  三、抽丝剥茧 分析租赁合同

  (一)闻某(房主)和杨某(承租人)的租赁合同

  闻某和杨某签订的租赁合同,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成立,且满足三个合同生效的条件:(1)当事人具有相应的订立合同的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故该合同是有效的。双方理应受到该合同的约束。

  (二)杨某(承租人)和张某(次承租人)的转租合同

  杨某和张某的转租合同,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也满足合同生效的三个条件,故该合同也是有效的。

  对于第二个合同,很多同学认为转租合同是不满足生效条件的,这种观点是错误的。上面案例里,承租人和次承租人都具有相应的订立合同的能力,意思表示均真实,并且法律并没有规定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合同无效,故该合同是满足生效条件的。

  还有很多同学认为,转租合同是欺诈,应该是可撤销的合同,这种观点也是错误的。欺诈合同要求合同当事人一方采取欺诈手段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对方因为欺诈行为陷入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该案例里,承租人杨某确实是瞒着出租人闻某擅自转租的,但闻某作为房主并不是该租赁合同的当事人,租赁合同是债权,债权具有相对性,只要债权人债务人之间没有欺诈就不会成立欺诈合同。本案例里,合同当事人是杨某和张某,杨某并没有欺骗自己的朋友张某,所以也不能成立欺诈合同。

  四、权益受侵犯 如何保护自己

  上述案例里,虽然转租合同是有效的,但并不意味着作为房主的闻某不能救济自己的权利。具体可以这样:

  1.承租人擅自转租,构成违约,可解除租赁合同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据此,出租人闻某可依据该条款,解除自己和承租人的合同,合同解除后,承租人需要返还房屋,不得再居住。

  当第一个租赁合同被解除后,次承租人要求承租人履行转租合同将陷入履行不能,此时,作为次承租人的张某可向转租合同的当事人杨某主张违约责任。

  2.承租人擅自转租,构成违约,可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承租人杨某未经房东闻某同意,擅自转租房屋,属于重大违约行为,作为房东可以依合同要求杨某承担违约赔偿责任。除此以外,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条规定: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如果次承租人使用房屋的过程中造成房屋物品、设备等损坏的,应由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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