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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编考试:法律常识-法律效力

2021-07-04 09:35:33 吉林公务员考试网 jl.huatu.com 文章来源:通榆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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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编考试:法律常识-法律效力

  法律常识考点:法律效力

  1.定义:法律效力也称法律的适用范围,是指法律对哪些人,在什么空间、时间范围内有效。

  2.法律对人的效力:

  (1)我国法律对人的效力遵循以属地主义为主、以属人主义和保护主义为补充的原则。

  (2)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内一律适用中国法律;中国公民在国外原则上仍适用中国法律,但当中国法律与所在国的法律发生冲突时,区别不同的情况来确定是适用中国法律还是适用外国法律。

  (3)外国公民在中国境内,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一般适用中国法律;外国公民在中国境外对中国国家或中国公民的犯罪,按中国刑法规定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中国刑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刑法不构成犯罪的除外。

  3.法律的空间效力:

  (1)在一个主权国家,法律适用于主权管辖范围内的全部领域,它包括领土、领海、领空和底土,以及作为领土延伸的驻外使馆、在外船舶及飞机。

  (2)一般中央国家机关制定的法律在全国有效;地方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只能在制定机关所管辖的范围内生效。

  4.法律的时间效力:

  (1)法律生效的时间主要有三种形式:自法律颁发之日起生效,由法律规定具体生效时间,规定法律公布后符合一定条件时生效。

  (2)法律效率的终止是指通过明令废止或默示废止的形式而终止某一法律的效力。

  (3)法律的溯及力:指新的法律颁布后,对其生效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则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则不具有溯及力。一般情况下,我国“法律不溯及既往”,但也有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如刑法采用“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即新法原则上不溯及既往,但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罪轻的,可以使用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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