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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试备考:民事法律行为

2021-06-29 10:36:59 吉林公务员考试网 jl.huatu.com 文章来源:通榆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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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试备考:民事法律行为

  一、核心内容

  ■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的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情形: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不相适应的。

  3、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

  4、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但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5、违背公序良俗的。

  6、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的情形:

  1、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

  2、以欺诈手段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实施的。

  3、以胁迫手段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实施的。

  4、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

  5、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法定代理人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不发生效力的法律后果:

  1、财产予以返还;

  2、不能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折价补偿。

  3、有过错的一方赔偿对方损失,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4、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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