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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国家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务员“因公牺牲”缘于“无法可依

2021-06-24 11:19:56 吉林公务员考试网 jl.huatu.com 文章来源:洮南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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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国家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务员“因公牺牲”缘于“无法可依

  问题出在哪里?制度原因在于,中国的公务员、事业单位改革长期滞后。

  1980年代,国有企业改革打破了“大锅饭”,企业员工摆脱“单位人”身份,走向社会,其劳动关系、工伤、社保、退休适用劳动法等法律。但公务员制度改革相对滞后,即便在2006年公务员法实施之后,也未彻底摆脱计划经济体制,形成新型的工伤、退休制度。事实上,公务员的工伤是“无法可依”的。1989年民政部下发通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伤亡抚恤“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执行。

  该条例对军人死亡按三类情况抚恤:病故、因公牺牲、烈士。显然,军人的职业风险、行为规范、生活工作条件,跟普通公务员天差地别,但这套本为军人设置的抚恤制度,却别别扭扭套在公务员身上22年。比如,条例规定“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工作岗位上因病猝然死亡”,就属于“因公牺牲”,用在本身就有职业风险的军人身上相当公允、庄重。但这一条套用在前述在厕所里摔倒的公务员身上,就有些“过分”了。至于老河口市的陈局长,如果真是招商时遇到车祸,“工伤”的认定显然比“因公牺牲”更名实相符。

  还值得一说的是,公务员套用的军人抚恤制度,其认定范围、保障标准,都要比普通人适用的《工伤保险条例》要广、要高。比如“病故”是兜底保障,无论是否死在岗位上,公务员都至少属于“病故”,可得到相当于2年全国平均收入,再加本人40个月工资的抚恤金。而普通劳动者在工作场所以外病亡,原则上不能算工伤。

  “因公牺牲”屡屡适用在一些公务员的普通工伤事故中,造成了很多误解,也有损于政府公信,关键还是要抓紧公务员制度改革,让包括公务员在内的所有劳动者得到公平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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