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6-21 11:24:51 吉林公务员考试网 jl.huatu.com 文章来源:柳河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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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吉林招警考试治安管理处罚法备考攻略:治安管理处罚适用的前提条件
1.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实施了治安违法行为;
2. 违法主体
(1)责任年龄及精神状态
①完全不负治安行政责任年龄阶段(Y<14;精神病人)
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
②相对负治安行政责任年龄阶段(14≤Y<18)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③完全负治安行政责任年龄阶段(Y≥18)
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
(2)不执行治安拘留的人
①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
②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③七十周岁以上的;
④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3)单位违法
①单位违法的基本特征
A. 单位违法的主体包括法人与非法人;
B. 单位违法必须是在单位意志支配下由单位内部成员实施的违法,必须经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由其负责人员决定实施。
②单位违法的罚则
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法的规定处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同一行为规定给予单位处罚的,依照其规定处罚。
3. 特殊处罚情形
(1)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①情节特别轻微的;
②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③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④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⑤有立功表现的。
(2)从重处罚
①有较严重后果的;
②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
③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④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
(3)两种以上违法行为的
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
(4)共同违法
共同违反治安管理的,根据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分别处罚。 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按照其教唆、胁迫、诱骗的行为处罚。
4. 追责时效
(1)追责时效的概念及规定
追责时效是指行为人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经过一定期限后未被公安机关发现的,对于该违法行为人,不再给予处罚。
法条第二十二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2)连续违法与继续违法
①连续违法应具备的条件
A. 要两个以上独立的同一性质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B. 几个独立的违法行为在时间上还必须有连续性;
C. 几次违法行为所触犯的是同一规定。
②继续违法
继续违法是指某种违法行为从开始到终止以前,在时间上一直处于继续状态的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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