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6-21 11:19:49 吉林公务员考试网 jl.huatu.com 文章来源:柳河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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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吉林招警考试备考:监察?检查?到底是啥?
第十九条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第十八条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后,我国各级监察委员会依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为了适应新的监察机关履行职权的需要,《刑事诉讼法》在2018年10月26日也进行相应修改,在各个机关管辖的案件类型上有了新的区分,人民检察院将贪污贿赂以及渎职类犯罪案件的侦查权移交给了监察机关,这些都成为公安专业科目考试的热门考察内容。
具体划分可看下面表格。
2018版修改(增加) | 2012版原文(旧) |
第十九条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
第十八条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
《监察法》规定的监察机关的职权 | 第十一条 监察委员会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 (一)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 (三)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 |
从以上可以看出,二者在职权方面有了具体的分工,同时《监察法》也对其他国家机关在职权衔接上作了规定,如下:
《监察法》 | 第三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审计机关等国家机关在工作中发现公职人员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应当移送监察机关,由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置。 被调查人既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又涉嫌其他违法犯罪的,一般应当由监察机关为主调查,其他机关予以协助。 |
所以,对于新的《监察法》在备考过程中还需要注意区分把握,以免与其他机关混同,下面我们就通过两道题再来熟悉一下。
【模拟例题1】被调查人既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又涉嫌其他违法犯罪的,一般应当由( )为主调查,其他机关予以协助。
A.监察机关
B.检察机关
C.公安机关
D.国家安全机关
【解析】《监察法》第34条规定,被调查人既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又涉嫌其他违法犯罪的,一般应当由监察机关为主调查,其他机关予以协助。因此,正确答案是A项。
【模拟例题2】下列哪类人员不是监察对象?( )
A.公立中学教务处主任
B.民营医院院长
C.协助乡政府办理贫困户就业贷款的村民兵营长
D.受交警支队委托从事交通事故勘验的协警
【解析】《监察法》第15条规定,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一)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B项民营医院不属于监察对象,因此,正确答案是B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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