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6-15 10:47:17 吉林公务员考试网 jl.huatu.com 文章来源:吉林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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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三支一扶公基备考之谈谈高考那些事
一、什么是高考?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简称“高考”,是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设置的全国性统一考试,每年6月7日-10日实施。参加考试的对象是全日制普通高中毕业生和具有同等学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招生分理工农医(含体育)、文史(含外语和艺术)两大类。普通高等学校根据考生成绩,按照招生章程和计划,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择优录取。
二、高考的发展历程
1.废科举,引入高考
中国有1300多年科举考试的历史,这一制度曾显示出选拔人才的优越性,深深地影响了东亚各国。1905年,清廷出于发展新教育、培养实用人才的需要,废除了科举制度,转而引进西方的学校考试制度。中国现代高考制度的建立,就有这样两个重要来源:一是科举考试制度所形成的传统考试思维和价值,二是西方现代考试制度的模式和手段。
2.新中国成立之前的高考
1905年,科举考试制度寿终正寝,从此我国现代高考制度登上了历史舞台。
1936年,全国已经有100多所大学,当时的高考制度是各所高等学校自主组织命题,学生可以选择报考多所大学,也可能同时被多所大学录取。
3.新中国成立后的高考
新中国成立后,高考制度又经历了几次变革,每一次变革推动着时代的进步。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大学沿用民国旧制。高等学校单独招生考试,能上大学的大多是知识分子家庭的孩子。
1952年,新中国第一次全国统一高考。统一命题、统一答案和统一评分标准,更好的显示出公平,也适应了当时国家快速选拔人才的需要。并确定高考时间为每年8月15日至17日三天,并一直沿用至1966年。这是我国教育史上一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大改革,标志着全国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制度的建立。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废除高考,高校停止招生。这个过程一直持续到了1977年。
1977年,邓小平出任国家副总理,分管文教,主持恢复高考。将高考时间定为1977年12月10日,是新中国历史上唯一一次冬季高考。恢复高考改变了千百万人的命运,也改变了国家与民族的历史进程,开启了一个新的时代。在那一年,570万人参加考试,有工人、农民、民办教师、上山下乡和回乡知识青年、复员军人、干部和应届高中毕业生。考生中从1966年到1977年届毕业生都有,师生同场、夫妻同考、兄弟叔侄同试,彼此之间的年龄可能相差十五、六岁。
2001年,教育部对报名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的考生条件进一步放宽。取消了普通高考报名年龄不超过25周岁、未婚的限制,是终身教育体系的重要举措,标志着我国普通高等教育向“全民”“终身”敞开了大门。至此全国各地每年都有25周岁以上的大龄考生步入高考考场。
2021年四川成都54岁考生梁实参加他的第25次高考
2003年,实施了20多年的7月高考制度迎来变革,教育部决定将高考提前一个月,固定安排在6月的7号和8号。678谐音“录取吧”给了很多家长和学生的一份简单的心理慰藉。
另外,其实国家之所以会定在这几天,有很大一部分原因就是因为天气。在6月初的时候,我国有很多地方还没有进入到真正的夏日,所以气温也不会像7月份那么高。而且7月份的南方,除了高温以外,还会出现台风、发洪水等现象。这些自然灾害必然是会影响到高考生正常考试的,所以,为了不影响考生的正常发挥,避免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国家才会把高考提到6月份。
三、面对高考,所有人祝福:高考加油!
对于“加油”这两个字,我们不陌生,但是你知道它的由来吗?
清朝道光年间,有一举人张锳,为官三十余载,他一生最为重视教育事业,在任期间,每到午夜交更时分,他都会派两个差役挑着桐油篓巡城。如果见哪户人家有人在挑灯夜读,便去帮他添一勺灯油,并且送上鼓励,这就是“加油”的由来。
其实,不单单是“加油”,我们很多时候还会祝愿高考考生们“金榜题名”“勇夺桂冠”“独占鳌头”“状元及第”“勇夺魁首”“稳居榜首”……
这些都是我们美好的祝愿,但是,对于选拔人才的考试“高考”,这些词你真的用对了吗?一起了解一下吧
“金榜题名”出自科举,意思是指科举得中。
“勇夺桂冠”中的“桂冠”源自于:古希腊授予杰出的诗人或竞技项目的优胜者以桂冠,即用桂叶、桂花编成的花环。后来通常用桂冠指代光荣的称号,也用来比喻冠军或杰出人物,其实用于选拔人才的考试“高考”是有些欠妥的。
“独占鳌头”中的“鳌头”出自科举,指科举之状元在御殿唱名时站的地方是一只鳌头。那个地方只能是状元的位置,所以叫独占鳌头。
“状元及第”是中国传统寓意纹样。明清时期,“状元及第”象征功名和高官厚禄。纹饰主要以三个孩童组成,中间大孩高举冠盔,表示得中状元,旁二孩手持如意、喜报以示庆贺。“状元及第”即考中且高踞榜首。
“勇夺魁首”中的“魁首”原出自科举,古之科举,以五经取士,每一经的第一名叫魁首。“魁”“首”两字都有“居第一位的”义项。由“魁”“首”组成的并列复词“魁首”,指居首位者。多用作褒义,也多用来指称在同辈中才华居第一的人。比如:“文章魁首”指文章写得最好的人,“五经魁首”指科举时代五经试士每经所取的第一名,“女中魁首”指女子中才华最出众者。
“稳居榜首”出自科举。考完科举后的成绩榜,文雅的叫法叫桂榜,桂榜第一,称榜首。
四、高考作弊,警钟长鸣
教育部业已通报了2021年6月7日湖北省某高考考生开考后用手机拍照发送考题的作弊事件,引起了大家的广泛关注。
本次作弊能够实现网络传题成功到底是屏蔽器的责任还是监考人员的失职,也正在调查,我们可以继续关注。更为重要的是,高考作弊违法吗?犯罪吗?
我国《刑法》明文规定了组织考试作弊罪: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一款,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规定了:
第一条,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的“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仅限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所规定的考试。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下列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一)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
(二)中央和地方公务员录用考试;
(三)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资产评估师资格考试、医师资格考试、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注册建筑师考试、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四)其他依照法律由中央或者地方主管部门以及行业组织的国家考试。
前款规定的考试涉及的特殊类型招生、特殊技能测试、面试等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同时《教育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对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考生以及考试工作人员、其他相关人员,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办法。第六条第(四)(九)项,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由此可知,高考作弊是高考的公平公正违法犯罪行为,各位考生、各位家长、各位老师、各培训机构以及组织考试的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应当警钟长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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