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分校

您当前位置:公务员考试网 > 吉林人事考试网 > 吉林华图各分部备考文章专栏 > 靖宇华图 > 法律经济法知识—财政法

法律经济法知识—财政法

2021-06-14 11:36:24 吉林公务员考试网 jl.huatu.com 文章来源:靖宇华图

关注【吉林华图】公众号获取更多考试资讯
点击关注

法律经济法知识—财政法

  一、预算法

  1、预算法的基本概念

  为了强化预算的分配和监督职能,健全国家对预算的管理,加强国家宏观调控,保障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1994年3月2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设立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立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五级预算。不具备设立预算条件的乡、民族乡、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确定,可以暂不设立预算。

  【例题】(多项选择题)下列各项中属于中央预算的有( )。

  A.中央各部门的预算

  B.中央直属单位的预算

  C.地方向中央上解的收入

  D.中央对地方的财政补助

  【解析】A、B、C、D。

  2、预算的构成

  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

  预算收入包括:(1)税收收入;(2)依照规定应当上缴的国有资产收益;(3)专项收入;(4)其他收入。

  预算支出包括:(1)经济建设支出;(2)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发展支出;(3)国家管理费用支出;(4)国防支出;(5)各项补贴支出;(6)其他支出。

  二、政府采购法

  1、政府采购法的基本概念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依据《政府采购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

  2、政府采购的基本概念

  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依照本法规定的权限制定。使用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进行的政府采购,贷款方、资金提供方与中方达成的协议对采购的具体条件另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对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和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不适用政府采购法。

  【例题】(多项选择题)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政府采购的主体范围包括( )。

  A.国家机关

  B.事业单位

  C.团体组织

  D.国有企业

  【解析】A、B、C。更多资讯请咨询 靖宇华图 电话+微信:18843952981

网课学习—— 华图优品

面授课程—— 助你上岸

招考公告—— 招考资讯

图书推荐—— 图书教材

以上就是【法律经济法知识—财政法】的相关介绍,如果要了解更多热门资讯,欢迎关注吉林华图教育

上一篇:法律经济法知识—商业银行法

下一篇:没有了

有报考疑惑?在线客服随时解惑

公告啥时候出?

报考问题解惑?报考条件?

报考岗位解惑?怎么备考?

冲刺资料领取?

2021年省考面试课程
吉林华图:jilinht
想考上公务员的人都关注了我们!
立即关注

10w+
阅读量
150w+
粉丝
2w+
点赞数

联系我们
京ICP备11028696号-11 京ICP证130150号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1470号
在线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