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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由“弃婴”引发的考点分析

2021-06-08 14:16:46 吉林公务员考试网 jl.huatu.com 文章来源:临江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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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由“弃婴”引发的考点分析

  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由“弃婴”引发的考点分析

  在这个信息共享时代,大家了解到的“奇葩”案例越来越多,五花八门。比如让人们极度关注与愤怒的“弃婴案”也是层出不穷,但抛弃孩子一定是遗弃罪吗?一刀切的定论肯定是不正确的,遗弃常常与故意杀人相混淆。

  一、故意杀人与遗弃罪的基本要件

  遗弃罪是指负有扶养义务的人,对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

  故意杀人,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故意杀人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可以是砍杀、枪击、下毒这种直接故意的作为,也包括间接故意的不作为,比如看着自己的婴儿饿死而不喂食,看着自己的孩子淹死会游泳而不救助,都是不作为的故意杀人,因为父母有救助自己孩子的法定义务。

  二、故意杀人与遗弃罪区分

  故意杀人与遗弃罪重要区分技巧:遗弃仅仅是拒绝抚养的行为,而故意杀人是使被害人陷入危及生命的地步。经典考点:

  1.看着自己的孩子饿死而不喂食,是不作为的间接故意杀人;但如果直接将自己的孩子扔水里,是直接故意杀人,不属于遗弃。

  2.同样都是抛弃孩子,但因放置的位置不同,定罪也不同。遗弃罪在客观方面一般是将被害人遗弃于能够获得救助的场所,如人流量比较大的车站、商场、医院等。故意杀人罪在客观方面则是将婴儿或行动困难的老人放置于不能获得救助或者是危险的地方,如人迹罕至的深山沟内、荒野、悬崖边等。例如:老王将双目失明的老母亲丢弃在车站口就是遗弃罪;放置在悬崖边上,就是故意杀人罪。

  让我们一起练习一下吧!

  【例1】甲为了要男孩,将妻子刚生下的女婴,扔到小河里淹死。甲某触犯的是( )

  A. 过失杀人罪B. 故意杀人罪

  C. 遗弃罪D. 虐待罪

  【答案】B

  【解析】A项,过失杀人罪(规范表达应当为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

  B项,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C项,遗弃罪(我国刑法第261条),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

  D项,虐待罪(刑法第260条),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捆绑、冻饿、限制自由、凌辱人格、不给治病或者强迫作过度劳动等方法,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情节恶劣的行为。

  本题中有明确信息表明扔到小河里淹死,故构成故意杀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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