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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国家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民法知识点汇总

2021-06-06 11:35:10 吉林公务员考试网 jl.huatu.com 文章来源:洮南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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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国家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民法知识点汇总

  1.民法的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2)自愿原则。(3)等价有偿原则。(4)公平原则。(5)诚实信用原则。(6)遵守法律和国家政策,尊重社会公德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

  2.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我国《民法通则》将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三类:完全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

  (1)完全行为能力是指可完全独立地进行民事活动,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民法通则》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限制行为能力又称部分民事行为能力或不完全行为能力,是指可以独立进行一些民事活动但不能独立进行全部民事活动的资格。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

  ①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②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不能完全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3)无民事行为能力是指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资格,不能产生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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