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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白山教师综基:甲受镇政府委派,担任镇办企业厂长

2021-06-03 10:24:08 吉林公务员考试网 jl.huatu.com 文章来源:白山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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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白山教师综基:甲受镇政府委派,担任镇办企业厂长

  甲受镇政府委派,担任镇办企业厂长,该镇所在地电力维修站要求该厂赞助10万元,并许诺双方五五分成。甲利用职务之便擅自决定给10万元,维修站得款后,按照约定,给甲5万元,并开具收到10万元的发票,给甲做账,甲构成何罪:

  A.受贿罪

  B.职务侵占罪

  C.贪污罪

  D.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解析

  第一步,本题考查刑法分则知识。

  第二步,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甲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国有财务。甲受镇政府委派,担任镇办企业厂长,是国家工作人员。因此,甲构成的是贪污罪。C项与题意相符,当选。

  因此,选择C选项。

  拓展

  A项: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受贿罪和贪污罪的区别在于,受贿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他人的财物变为自己的。而贪污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将国家的财物占为己有的行为。题干中甲非法占有的是国家的财物。A项与题意不符,不当选。

  B项: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职务侵占罪中犯罪主体不是国家工作人员。甲是国家工作人员,故并不构成该罪。B项与题意不符,不当选。

  D项: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甲是国家工作人员,故并不构成该罪。犯罪主体不是国家工作人员。D项与题意不符,不当选。

  考点

  法律

  刑法

  刑法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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