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分校

您当前位置:公务员考试网 > 吉林人事考试网 > 吉林华图各分部备考文章专栏 > 白山华图 > 吉林白山教师综基:王某在学校的操场上练习骑摩托车

吉林白山教师综基:王某在学校的操场上练习骑摩托车

2021-06-03 10:00:02 吉林公务员考试网 jl.huatu.com 文章来源:白山华图

关注【吉林华图】公众号获取更多考试资讯
点击关注

吉林白山教师综基:王某在学校的操场上练习骑摩托车

  王某在学校的操场上练习骑摩托车,因技术不佳,将陈某撞伤。陈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王某的行为构成:

  A.故意杀人罪

  B.过失致人重伤罪

  C.过失致人死亡罪

  D.交通肇事罪

  解析

  第一步,本题考查刑法分则知识。

  第二步,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需具备三个要素:①客观上必须发生致他人死亡的实际后果。这是本罪成立的前提。②行为人必须实施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行为人的行为可能是有意识的,或者说是故意的,但对致使他人死亡结果发生是没有预见的,是过失。过失致人死亡行为可以分为作为的过失致人亡行为和不作为的过失致人死亡行为两种情况。③从行为人的过失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之间必须具有间接的因果关系,即被害人死亡是由于行为人的行为造成的。王某的行为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构成要件。

  因此,选择C选项。

  拓展

  A项:王某对于陈某的死亡主观上没有故意的积极追求,因此不构成故意犯罪。A项排除。

  B项:陈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故王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B项排除。

  D项:交通肇事罪的客体是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王某没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故不构成交通肇事罪。D项排除。

  考点

  法律

  刑法

  刑法分则

网课学习—— 华图优品

面授课程—— 助你上岸

招考公告—— 招考资讯

图书推荐—— 图书教材

以上就是【吉林白山教师综基:王某在学校的操场上练习骑摩托车】的相关介绍,如果要了解更多热门资讯,欢迎关注吉林华图教育

有报考疑惑?在线客服随时解惑

公告啥时候出?

报考问题解惑?报考条件?

报考岗位解惑?怎么备考?

冲刺资料领取?

2021年省考面试课程
吉林华图:jilinht
想考上公务员的人都关注了我们!
立即关注

10w+
阅读量
150w+
粉丝
2w+
点赞数

联系我们
京ICP备11028696号-11 京ICP证130150号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1470号
在线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