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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备考:有关“正当防卫”出

2021-06-03 09:42:47 吉林公务员考试网 jl.huatu.com 文章来源:靖宇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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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备考:有关“正当防卫”出

  有关“正当防卫”的考点一直集中在三点:第一,正当防卫行为的认定,第二,防卫过当如何确定,第三,无限防卫权的认定。首先我们要明确什么行为会被评价为正当防卫,不受刑事处罚。根据《刑法》第二十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防卫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总结起来,要想成立正当防卫必须满足五个条件:1、起因条件: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2、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3、主观条件:具有防卫意识;4、对象条件: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进行防卫;5、限度条件: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只有一个行为都满足上述所列条件,那就成立正当防卫。

  如果前4个条件均满足但是明显超出了必要限度,那么就成立防卫过当,不过对于“防卫过当”,很多同学会有个误区,认为防卫过当是个罪,其实不是这样的,防卫过当不是具体的独立的罪名,它只是表明防卫行为的性质,对构成何罪没有决定性的影响,刑法也没有专门条款规定防卫过当的罪名和具体适用的法定刑,因而不能定所谓的“防卫过当罪”。应当根据防卫人的主观上的罪过形式及客观上造成的具体危害结果,触犯了刑法分则哪个条款规定的罪,就按哪一条的罪名定罪,如防卫人过失造成不法侵害重伤、死亡的,则分别定为过失致人重伤罪或者过失致人死亡罪。如防卫人基于间接故意造成不法侵害人伤害、死亡的,则分别定为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防卫过当,只是作为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量刑情节考虑。

  关于无限防卫权我们的考试中也经常考到,那什么是无限防卫权呢?《刑法》第20条第3款明确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也就是说公民对于暴力行为的侵害,我们有防卫的权利,甚至我们所保护的权益小于所侵害的权益都可以,不过司法工作者在实践中适用这个法条非常谨慎。但是因为比较特殊,我们事业单位考试和公务员考试中经常考到。所以大家在平时的复习一定要重点复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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