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6-03 09:39:50 吉林公务员考试网 jl.huatu.com 文章来源:靖宇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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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考试笔试备考:未成年人保护法(一)
教育法律法规的知识点在重庆教师教师招聘考试中所占的比例虽然不多,一般3分左右,分虽少,但却不容易得,下面我就将《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的一些常考知识点进行梳理,希望对学员的考试有所帮助。
一、总则
中所占的比例虽然不多,一般3分左右,分虽少,但却不容易得,下面我就将《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的一些常考知识点进行梳理,希望对学员的考试有所帮助。
一、总则
第二条: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第三条 :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
第五条: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二)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三)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二、家庭保护
第十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第十三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第十五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三、学校保护
第十八条: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第二十条: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保证未成年学生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不得加重其学习负担。
第二十一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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