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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十六章 申诉控告

2021-05-30 14:06:58 吉林公务员考试网 jl.huatu.com 文章来源:卫星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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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十六章 申诉控告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十六章 申诉控告

  第八十一条 国家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或者向同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申诉,其中对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行政监察机关申诉。

  受理国家公务员申诉的机关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复核和申诉期间,不停止对国家公务员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八十二条 国家公务员对于行政机关及其领导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可向上级行政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提出控告。

  受理国家公务员控告的机关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八十三条 国家公务员提出申诉和控告,必须忠于事实。

  第八十四条 国家行政机关对国家公务员处理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负责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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