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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吉林省事业单位考试公基辅导:28条必须了解的法律常识2

2021-05-27 16:54:40 吉林公务员考试网 jl.huatu.com 文章来源:梨树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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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吉林省事业单位考试公基辅导:28条必须了解的法律常识2

14.【国家所有权】

  国家所有权的客体包括:

  (1)矿藏、水流、海域;

  (2)城市的土地和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

  (3)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4)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6)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7)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8)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

  (9)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依照法律规定为国家所有的,属于国家所有。

  15.【集体所有权】

  指劳动群众集体组织对其所有的财产依法享有的占用、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

  16.【原始取得】

  (1)生产:包括制造、加工等行为。

  (2)取得原物的孳息:自然孳息。

  (3)国家强制取得所有权:没收、征税、国有化等。

  (4)拾得遗失物。

  (5)发现埋藏物、隐藏物。

  (6)添附:是指不同所有人的物合并在一起而形成不可分割的物或具有新质的物。

  (7)无主动产的先占取得。

  (8)善意取得。

  17.【继受取得】

  (1)财产转让:通过买卖、赠与、互易等民事法律行为,由一方将财产所有权转移给另外一方所有,新的所有人取得物的所有权;原所有人的所有权消灭。

  (2)继承或受遗赠:根据继承法的规定,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可以根据遗嘱或法定继承方式,由继承人继承或接受遗赠。

  (3)法定孳息取得。

  18.【无因管理】

  (1)须管理他人的事务。此处的事务包括民事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

  (2)须有为他人管理事务的意思。

  (3)无法定或约定的义务。

  (4)管理事务利于本人且不违反本人明示或可推知的意思表示,或违反本人明示或可推知的意思表示,但其所管理的事务系为本人尽公益或法定扶养义务。

  19.【不当得利】

  (1)一方取得财产利益;

  (2)一方受有损失;

  (3)取得利益与所受损失间有因果关系;

  (4)没有法律上的根据。

  20.【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

  (1)作品;

  (2)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3)商标;

  (4)地理标志;

  (5)商业秘密;

  (6)集成电路布局图;

  (7)植物新品种;

  (8)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21.【专利权】

  (1) 保护期限:发明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为10年;

  (2)保护机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法授予专利权。(国家知识产权局下设专利局)

  (3)不授予专利权的情形:

  ①科学发现;

  ②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③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④动物和植物品种;

  ⑤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⑥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22.【人身权】

  人身权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人身权的保护包括:

  (1)停止侵害;

  (2)消除影响;

  (3)恢复名誉;

  (4)赔礼道歉;

  (5)赔偿损失。

  23.【合同】

  合同成立的条件为:

  (1)订约主体是各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

  (2)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必须是依法进行的。(实践性合同、要式合同)

  (3)当事人必须就合同的主要条款协商一致。

  (4)合同的成立应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

  24.【民事责任的构成条件】

  (1)存在违法行为;

  (2)损害事实;

  (3)因果联系;

  (4)主观过错。

  25.【民事责任承担方式】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1)停止侵害;

  (2)排除妨碍;

  (3)消除危险;

  (4)返还财产;

  (5)恢复原状;

  (6)修理、重作、更换;

  (7)继续履行;

  (8)赔偿损失;

  (9)支付违约金;

  (10)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11)赔礼道歉。

  26.【侵权责任承担方式】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1)停止侵害;

  (2)排除妨碍;

  (3)消除危险;

  (4)返还财产;

  (5)恢复原状;

  (6)赔偿损失;

  (7)赔礼道歉;

  (8)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27.【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是指依照继承人范围、继承的顺序以及遗产分配原则,按照法律规定处理的继承方式,又称无遗嘱继承。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1)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

  (2)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28.【遗嘱继承】

  遗嘱继承也称指定继承,是与法定继承相对称的一种继承方式。遗嘱继承是指继承开始后,按照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继承被继承人财产的法律制度。遗嘱的形式有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五种形式。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公证遗嘱依据公证程序订立,本身即有最强的证据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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