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5-26 19:37:29 吉林公务员考试网 jl.huatu.com 文章来源:辽源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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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支一扶公共基础知识:刑罚的具体运用(三)
刑罚的具体运用(三)
1.缓刑。缓刑不是刑种,而是刑罚运用的一项制度,拘役的缓刑考验期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不能少于一年。
2.减刑。有期徒刑不能少于二分之一,无期不能少于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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