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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支一扶考试公共基础知识考点:剥夺政治权利

2021-05-26 19:36:49 吉林公务员考试网 jl.huatu.com 文章来源:辽源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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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支一扶考试公共基础知识考点:剥夺政治权利

  一、剥夺政治权利的概念

  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行为人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在我国刑法中的剥夺政治权利,是以剥夺政治权利这种资格为内容的资格刑,具有明显的政治性。

  二、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54条的规定,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分子下列四项权利: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简记口诀——2选6自由公务国有头

  【例题演练】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犯罪分子被剥夺政治权利后不再享有以下哪些权利:( )

  A.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B.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罢工的自由

  C.担任国家机关职务

  D.担任国有企、事业单位的职务

  【答案】AC。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54条的规定,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分子下列四项权利: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A、C选项符合题意,B项中不包括罢工自由,D选项中表述不完整,国有企事业单位中的领导职务不可担任,但未禁止担任一般的工作人员,故不正确,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AC。

  三、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方式

  从刑法规定看,使用方式包括以下两种:

  1. 附加适用。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是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是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被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也是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根据1997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故意伤害、盗窃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能否附加剥夺政治权利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对故意伤害、盗窃等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犯罪分子主观恶性较深、犯罪情节恶劣、罪行严重的,也可以依法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2.独立适用。独立适用时,适用于罪行较轻、不需要判处主刑的罪犯,属于不剥夺罪犯人身自由的轻刑。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对象的条文均规定在刑法分则当中,共有17个条文,但是在事业单位考试中一般不涉及具体罪名的考查,故此处仅罗列个别罪名。eg:危害国家安全罪(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侮辱、诽谤罪,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破坏选举罪等)、渎职罪(泄露国家秘密罪,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罪等)刑法分则条文中没有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不得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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