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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支一扶考试备考——极易混淆的债的保全

2021-05-26 19:19:41 吉林公务员考试网 jl.huatu.com 文章来源:辽源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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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支一扶考试备考——极易混淆的债的保全

  一、债的保全

  何为债的保全?债的保全是指法律为了防止因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不当减少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允许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或者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民事行为的法律制度。债的保全措施有代位权与撤销权。了解了概念之后,其实内容就不显得复杂了。无论是代位权还是撤销权,都是为了保证债权人的利益不受侵犯而采取的措施。所以大家首先要把这个概念了解清晰。

  二、代位权

  所谓的代位权,即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到期应当偿还债务时,其怠于行使自己对次债务人的到期债务,此时债权人可以直接以自己的名义要求债务人承担责任,来保护自己的利益。

  这就是代位权的概念,一定程度上让大家大致的了解代位权的内容是如何。但是想要学好代位权还不够。弄明白代位权的构成要件更为重要。具体来说有:(1)债权人对债务人拥有合法且到期的债权。(2)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到期债权。前两条的内容其实都指的是,在代位权中,必须要有两个债权债务关系,而且二者的关系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因此这是代位权的存在前提;(3)须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的权利。这种怠于行使权利的情形是债务人没有积极地向次债务人主张自己的债权的情形,例如到期的债务不主张的情况;(4)须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5)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这种情况主要是指,债务人所享有的债权要排除专属于人身的一些债权,例如工资、养老金、低保金、社保金等。

  满足了上述条件后,债权人就可以行使代位权了。但是一定是要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此权利,同时还必须通过诉讼的形式向次债务人主张债权。私力救济的形式在代位权的行使中是要排除的。

  三、撤销权

  所谓撤销权,是指当债务人实施了减少其责任财产的处分行为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可依法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之行为的权利。

  那么具体的撤销权,债权人应该如何操作呢?还要满足下列条件:(1)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债之关系合法有效。这是一个行使撤销权的逻辑前提,也就是说,没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的话,是不可能主张撤销权的;(2)债务人实施了导致其责任财产减少的行为。这种行为包括了:①放弃债权:到期、未到期;②放弃债权担保;③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④无偿转让财产——赠与;⑤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或者不合理高价收购他人财产(双方恶意);(3)债务人实施的行为,有损债权人利益的实现——即不能有效偿债。

  满足上述条件后,和代位权一样,债权人依旧要以自己的名义通过诉讼的形式行使撤销权。不过这次的行使对象就不是第三人或者次债务人了,而是债务人。因此这也是其和代位权的最大区别,就是二者诉讼时的当事人是不同的。即代位权:债权人VS次债务人;撤销权:债权人VS债务人。

  以上这些就是代位权和撤销权的内容辨析了。但是一定要注意的是,二者都是属于债的保全内容里的,都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不受损害而设立的权利。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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