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5-22 18:47:59 吉林公务员考试网 jl.huatu.com 文章来源:辽源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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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支公共基础知识备考:所有权取得之原始取得
一、所有权的概念
所有权,是指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二、所有权的内容
我国《物权法》第39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由此可见,所有权的权能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三、所有权的取得
(一)原始取得
原始取得是指非依他人既存的权利而是基于法律规定直接取得所有权,包括先占、生产、收益孳息、添附、无主物和罚没物的法定归属等方式。
(二)继受取得
继受取得是指基于他人既存的权利而取得所有权,其方式主要是法律行为
(三)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在不法将动产转让给第三人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是善意,就可依法取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善意取得应该符合下列条件:
1.出让人无处分权;
2.受让人受让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3.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4.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以上就是所有权的相关知识,所有权是民法章节相对重要的知识点,在事业单位考试中占到举足轻重的作用,那么所有权是怎么进行考察的呢?接下来看看具体的考试方式。
题目展示:
甲拥有一栋房子,准备转让给乙,于是甲和乙依法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合同,但双方都没有时间去办理物权登记手续,在这种情况下,房屋所有权属于()
A甲 B乙 C甲乙共有 D国家
【解答】A。解答:根据《物权法》第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甲乙还未办理物权登记手续,房屋的所有权未发生转移,房屋所有权仍属于甲,故本题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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