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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考试公基备考:关于共同犯罪的探讨

2021-05-17 09:01:16 吉林公务员考试网 jl.huatu.com 文章来源:柳河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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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考试公基备考:关于共同犯罪的探讨

  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共同犯罪,从概念中我们可以提出几个基本的要点:第一,构成共同犯罪的人必须都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第二,二人中的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可以任意两两组合;第三,“共同”的意思是必须有意思通谋;第四,必须是故意犯罪,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需要举几个典型的例子:1.13岁的甲和18岁的乙共同抢劫不是共同犯罪。2.医生想要杀死他的病人,便让不知情的护士将过量的药物拿给病人吃,病人吃药后随即死亡,医生和护士不构成共同犯罪。3.张三偷了一辆面包车让李四去卖,李四明知是张三偷来的车仍然卖给了第三人。张三和李四不构成盗窃罪的共同犯罪。

  讲义上需要补充的知识:共同犯罪中,一人既遂全体既遂,没人既遂就分别认定。例1:甲乙二人共谋杀丙,甲买了毒药让乙下毒,乙选择去公安机关自首,甲构成故意杀人罪的预备,乙构成故意杀人罪的中止。对于甲来说是准备实施犯罪的过程中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停下来,是欲达目的而不能,构成犯罪预备。对于乙来说是准备实施犯罪的过程中主动停下来,是能达目的而不欲,构成犯罪中止。例2:甲乙二人共谋杀丙,甲买刀杀了丙,乙此时与甲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同犯罪。

  例:以下情况不能成立共同犯罪的是(ABC )

  A.一方为故意另一方为过失

  B.缺乏共同意思联络的同时犯

  C.同时实施犯罪而故意内容不同

  D.事前通谋的事后窝藏、包庇行为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共同犯罪是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所以一方为故意而另一方为过失的,不成立共同犯罪。共同犯罪需要有共同犯罪的故意,所以缺乏意思联络的同时犯以及故意内容不同,都不成立共同犯罪。事前通谋的事后窝藏、包庇行为是在共同犯罪故意支配之下的共同犯罪的有机组成部分,所以成立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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