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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公基常识:关于定金问题的讨论

2021-05-07 13:43:13 吉林公务员考试网 jl.huatu.com 文章来源:靖宇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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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公基常识:关于定金问题的讨论

  公基常识一:定金的概念以及考点

  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者订立后履行前,按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不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金钱或者其他代替物。

  考点:定金不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公基常识二:定金的成立

  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定金合同是书面、要式、实践合同。

  考点:定金须以书面形式约定。

  公基常识三:定金的效力

  定金作为合同担保方式之一,其担保功能主要是通过定金处罚来实现的。

  (1)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2)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备注:定金与主合同履行后,交付定金的一方既有权请求返还定金,也可以约定将定金充抵价款。定金和违约金选择一个适用。

  考点:定金和违约金竞合,但定金和损害赔偿不竞合。

  【例1】甲决定购买乙的房屋,约定一个月后甲向乙付清房款,甲向乙交了3万元的定金,一个月后乙将房屋卖给了丙并办理了登记。那么乙应当向甲返还多少钱?

  A.3万元 B.6万元 C.9万元 D.12万元

  【答案】B

  【解析】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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