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分校

您当前位置:公务员考试网 > 吉林人事考试网 > 吉林华图各分部备考文章专栏 > 蛟河华图 > 2021年吉林省公务员考试行测法律每日一练

2021年吉林省公务员考试行测法律每日一练

2021-04-25 09:47:46 吉林公务员考试网 jl.huatu.com 文章来源:蛟河华图

关注【吉林华图】公众号获取更多考试资讯
点击关注

2021年吉林省公务员考试行测法律每日一练

【导读】华图吉林人事考试中心同步吉林华图教育发布
更多资讯请关注吉林华图微信公众号(huatulxy)
蛟河华图教育公务员培训咨询电话:0432-67070123/67001236
 
 

公务员考试行测法律每日一练

  李某将与其有私仇的王某打昏在地后逃跑,此时张某路过,见王某不省人事,遂将其所带手表、钱物偷走。本案中( )。

  A. 李某、张某构成共同犯罪

  B. 李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张某构成盗窃罪

  C. 李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张某构成抢劫罪

  D. 李某、张某共同构成故意伤害罪、盗窃罪

  正确答案是 B

  来源:2005年国家(A卷)《行测》真题2005

  考点:刑法

  解析:本案中,李某将王某打昏的行为和张某将王某的手表、钱物偷走的行为,虽有联系,但主观上并没有相互配合。共同犯罪指的是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A项和D项不构成共同犯罪,所以A选项和D选项不选。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所以本案中李某打昏王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刑法关于盗窃罪的概念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本案中张某趁王某不省人事,将其所带手表、钱物偷走,属“秘密窃取”,构成盗窃罪。因此,本题选择B选项

  拓展:

  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开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如果张某经过时,王某意识还清醒,张某趁其失去了反抗能力或不备之际拿走王某的手表、钱物,则构成抢夺罪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抢劫罪与抢夺罪的不同在于,抢劫罪往往伴随暴力行为的发生。本案中,若张某经过时,王某意识还清醒,张某一拳把王某打昏,再拿走王某的手表、钱物,则构成抢劫罪

  共同犯罪:《刑法》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共同犯罪有以下几个特征:①犯罪主体必须是在二人以上。作为自然人构成的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②犯罪客观方面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即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是指向同一的目标彼此联系,互相配合,结成一个有机的犯罪行为整体。③犯罪主观方面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首先,有共同犯罪的认识因素;其次,有共同犯罪的意志因素

网课学习—— 华图优品

面授课程—— 助你上岸

招考公告—— 招考资讯

图书推荐—— 图书教材

以上就是【2021年吉林省公务员考试行测法律每日一练】的相关介绍,如果要了解更多热门资讯,欢迎关注吉林华图教育

有报考疑惑?在线客服随时解惑

公告啥时候出?

报考问题解惑?报考条件?

报考岗位解惑?怎么备考?

冲刺资料领取?

2021年省考面试课程
吉林华图:jilinht
想考上公务员的人都关注了我们!
立即关注

10w+
阅读量
150w+
粉丝
2w+
点赞数

联系我们
京ICP备11028696号-11 京ICP证130150号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1470号
在线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