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4-25 09:47:46 吉林公务员考试网 jl.huatu.com 文章来源:蛟河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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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吉林省公务员考试行测法律每日一练
【导读】华图吉林人事考试中心同步吉林华图教育发布公务员考试行测法律每日一练
李某将与其有私仇的王某打昏在地后逃跑,此时张某路过,见王某不省人事,遂将其所带手表、钱物偷走。本案中( )。
A. 李某、张某构成共同犯罪
B. 李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张某构成盗窃罪
C. 李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张某构成抢劫罪
D. 李某、张某共同构成故意伤害罪、盗窃罪
正确答案是 B
来源:2005年国家(A卷)《行测》真题2005
考点:刑法
解析:本案中,李某将王某打昏的行为和张某将王某的手表、钱物偷走的行为,虽有联系,但主观上并没有相互配合。共同犯罪指的是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A项和D项不构成共同犯罪,所以A选项和D选项不选。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所以本案中李某打昏王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刑法关于盗窃罪的概念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本案中张某趁王某不省人事,将其所带手表、钱物偷走,属“秘密窃取”,构成盗窃罪。因此,本题选择B选项
拓展:
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开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如果张某经过时,王某意识还清醒,张某趁其失去了反抗能力或不备之际拿走王某的手表、钱物,则构成抢夺罪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抢劫罪与抢夺罪的不同在于,抢劫罪往往伴随暴力行为的发生。本案中,若张某经过时,王某意识还清醒,张某一拳把王某打昏,再拿走王某的手表、钱物,则构成抢劫罪
共同犯罪:《刑法》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共同犯罪有以下几个特征:①犯罪主体必须是在二人以上。作为自然人构成的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②犯罪客观方面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即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是指向同一的目标彼此联系,互相配合,结成一个有机的犯罪行为整体。③犯罪主观方面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首先,有共同犯罪的认识因素;其次,有共同犯罪的意志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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