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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检招聘考试法律知识:关于善意取得制度你掌握了吗?

2021-04-19 09:11 吉林公安招警考试 来源:华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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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检招聘考试法律知识:关于善意取得制度你掌握了吗?

 

  善意取得制度是民法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内容,使得善意的第三人可以对抗原所有权人,更好地促进交易,同时也是事业单位考试中的一个难点,那么关于这个制度你掌握了吗?今天就让我们通过两道试题来考察一下大家。

  【试题再现】吴某在下列哪一情形下,可主张所有权的善意取得?

  A.唐某与陈某签订了试用买卖合同,将一头牛交给陈某试耕,陈某以自己的名义卖给了不知情的第三人吴某,并为交付

  B.钱某为孙某保管一套精美古书,好友吴某过生日,钱某谎称该邮票是以自己积蓄购得,赠送给吴某,并为交付

  C.马某从图书馆借得一套《上下五千年》,涂去图书馆的标记后,以合理价格卖与不知情的吴某,并为交付

  D.邓某拾得贺某丢失的钱包,以100元的价钱卖给不知情的吴某,并为交付

  【答案】C。解析:A选项,根据《合同法》171 条规定,试用买卖合同的买受人在试用期间届满,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陈某对试用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处分的,视为同意对标的物的购买,因此,陈某对耕牛的处分为有权处分。善意取得必须要求出让人为无权处分,故A选项错误。B选项,钱某将为孙某保管之物无偿地赠与吴某,吴某作为善意的第三人并没有支付合理的对价,善意取得必须要求第三人是善意的且支付了合理的价格,故B选项错误。C选项,马某作为出让人,将借得的图书出卖,属于无权处分,并且是合法占有。吴某作为受让人,是善意的,支付了合理的对价,同时已完成交付。满足善意取得的所有条件,故C选项正确。D选项,根据《物权法》第107条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拾得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故D选项错误。故本题答案为C。

  【试题再现】方先生和苏小姐结婚五年,婚后两人买了一套房子,产权证上写的是方先生的名字, 因为方先生急用钱做生意,打算将房子卖掉,但是苏小姐不同意。随后方先生偷偷将房子卖给唐小姐,并办理了产权过户。之后三个月房价飞速上涨,方先生后悔了, 想将房子要回来,让苏小姐主张共有人的权利撤销合同。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唐小姐属于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财产,应当维护其合法权利

  B.苏小姐可以向唐小姐主张自己的财产份额

  C.苏小姐即使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也不能主张自己对房子的所有权

  D.方先生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答案】B。解析:A选项,房产证虽然只写了方先生的名字,但是是婚后方先生和苏小姐共同买的,归两人共有,方先生擅自出卖该房屋,属于无权处分,同时由于产权证上只写了方先生的名字,使唐小姐有理由充分相信这是方先生自己的房子,唐小姐作为受让人是善意的,并且支付了合理的价格,办理了过户登记,唐小姐善意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故A选项正确。B和C选项,苏小姐作为原所有权人不能主张对房屋的所有权,故B选项错误,C选项正确。D选项,方先生卖房处分了夫妻共有财产,侵害了苏小姐对房子的的共有权,应对苏小姐承担过错责任,故D选项正确。故本题答案为B。

  点评:关于善意取得的问题,只要我们掌握清楚其中的构成条件,攻破这种题目就不是问题。善意取得制度涉及三方,原所有权人,出让人和受让人,要想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出让人必须是合法占有且无权处分,受让人必须是善意的,支付了合理的对价,对于动产,已完成交付,对于不动产,已完成登记,所有条件都满足后,第三人基于善意取得制度取得了原物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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