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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法律知识: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

2021-06-28 09:47 吉林公安招警考试 来源:吉林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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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法律知识: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

  1.宪法

  (1)宪法是最根本的法的渊源;

  (2)在中国,全国人大监督宪法的实施,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并监督宪法的实施。(补充:制宪主体是人民,制宪机关是全人大)

  2.法律

  (1)概念

  此处的法律是指狭义的法律(补充:广义的法指的是一切规范性文件),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2)制定主体——全国人大及常委会。

  (3)立法权限

  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3.行政法规

  (1)概念

  行政法规是指由我国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是国家行政机关体系中最高的规范性文件。

  (2)制定主体——国务院。

  (3)立法权限

  行政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①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②《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

  4.地方性法规

  (1)概念

  地方性法规,是指法定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在不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和颁布的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实施的规范性文件。

  (2)制定主体——①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②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及其常委会。

  5.自治法规

  (1)概念

  自治法规是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制定的与民族区域自治有关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包括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2)制定主体——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大。(没有民族乡,自治地方设有人常,但人常不能制定,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地方的人大和政府)

  (3)立法权限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的特点,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但不得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不得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

  (4)生效机制

  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

  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

  6.规章

  规章通常称行政规章,是国家行政机关依照行政职权所制定、发布的针对某一类事件或某一类人的一般性规定。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

  (1)部门规章

  国务院各部(eg:外交部,国防、教育、生态环境部等)、委员会(eg: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民族事务委员会等)、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eg: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统计局、海关总署、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

  涉及两个以上国务院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请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或者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章。

  (2)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

  7.经济特区法规

  经济特区法规是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全国人大的授权决定制定的在经济特区范围内实施的法规。经济特区法规是我国地方立法的一种特殊形式。

  8.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多选题)以下属于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的是( )。

  A 地方政府规章

  B 民族自治条例

  C 经济特区的规范性文件

  D 国际惯例

  【答案】ABCD。解析: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主要是以宪法为核心的各种制定法形式,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法规(包括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经济特区的法律、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等。故本题答案为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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