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分校

您当前位置:公务员考试网 > 吉林人事考试网 > 吉林华图各分部备考文章专栏 > 伊通华图 > 2021年吉林省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行政行为和抽象

2021年吉林省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行政行为和抽象行为的区分

2021-04-12 11:28:11 吉林公务员考试网 jl.huatu.com 文章来源:伊通华图

关注【吉林华图】公众号获取更多考试资讯
点击关注

2021年吉林省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行政行为和抽象行为的区分

  在行政法中,行政行为一直是属于考察重点。行政行为的内容比较抽象,很多同学在学习这一部分的时候感到很吃力,尤其涉及到行政行为的分类问题。下面,我们通过行政法的一些理论,帮助大家更好地去区分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主要是根据行政行为针对的人、事以及效力范围的不同划分的。要区分这两类,可以从以下标准判断:

  第一,此行为是否可以多次反复适用。具体行政行为不能反复适用,而抽象行政行为是可以多次反复适用的。

  第二,此行为的对象是否特定。具体行政行为的对象是特定的人或特定的事情,而抽象行政行为的对象不是特定的。

  第三,此行为的效力。具体行政行为是对已经发生的事项产生法律效力,而抽象行政行为是对将来的事项产生效力。

  这一分类构成了行政救济的基础,尤其涉及到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时候。

  下面我们通过题目来训练下做题时的思路

  下列哪项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

  A.某市公安局建办公楼的行为

  B.某县民政局因合同纠纷起诉某公司的行为

  C.某市公安局因张三超载行驶对其进行行政处罚的行为

  D.某人民政府依法制定了地方政府规章

  答案:C。解析,A项公安局建办公大楼不属于行政行为;B项民政局起诉某公司也不属于行政行为;C项公安局对张三进行处罚,针对的对象是特定的,属于具体行政行为。D项政府制定政府规章属于抽象行政行为。本题答案为C。

  希望以上信息可以帮到考生,有问题可以联系伊通华图。

  伊通华图电话:19969533028

  伊通华图微信:15500442010

网课学习—— 华图优品

面授课程—— 助你上岸

招考公告—— 招考资讯

图书推荐—— 图书教材

以上就是【2021年吉林省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行政行为和抽象行为的区分】的相关介绍,如果要了解更多热门资讯,欢迎关注吉林华图教育

有报考疑惑?在线客服随时解惑

公告啥时候出?

报考问题解惑?报考条件?

报考岗位解惑?怎么备考?

冲刺资料领取?

2021年省考笔试课程
吉林华图:jilinht
想考上公务员的人都关注了我们!
立即关注

10w+
阅读量
150w+
粉丝
2w+
点赞数

联系我们
京ICP备11028696号-11 京ICP证130150号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1470号
在线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