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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事业单位考试:事业单位概述

2021-04-08 08:34:39 吉林公务员考试网 jl.huatu.com 文章来源:洮南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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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事业单位考试:事业单位概述

  一、事业单位的概念

  事业单位是一个有着鲜明中国特色的概念,是我国特有的提法,产生于新中国建立之初。随着事业单位的不断发展,对事业单位范围的界定也不断变化。对事业单位概念的界定,存在着多种说法。根据 2004 年 6月 27 日国务院修改发布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按此规定,本书所称事业单位,仅指国有事业单位即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

  二、事业单位的登记或者备案

  事业单位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后,应当依法登记或者备案。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实施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事业单位实行分级登记管理。

  事业单位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申请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经审批机关批准设立;(2)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经费来源;(5)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律规定具备法人条件、自批准设立之日起即取得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具备法人条件、经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核或者登记,已经取得相应的执业许可证书的事业单位,不再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登记管理的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县级以丘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直属事业单位直接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登记管理机关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事业单位登记或者备案申请应当核准登记或者备案,并向其颁发《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是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唯一合法凭证。未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单位,不得以事业单位法人名义开展活动。事业单位应当在核准登记或者备案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

  事业单位变更、注销,也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或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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