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分校

您当前位置:吉林人事考试网 > 吉林公务员考试 > 试题资料 > 行测真题 > 2021年公务员考试备考:关于侵占罪与盗窃罪的总结

2021年公务员考试备考:关于侵占罪与盗窃罪的总结

2021-03-29 09:26:15 吉林公务员考试网 jl.huatu.com 文章来源:吉林华图

吉林华图:在线课程推荐

2021年公务员考试备考:关于侵占罪与盗窃罪的总结

  一、侵占罪

  1.概念: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2.构成要件

  (1)犯罪客体: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他人财物的所有权。

  (2)犯罪主体: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3)犯罪的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将他人的交由自己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4)犯罪的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二、盗窃罪

  1.概念:盗窃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多次盗窃的行为。

  2.构成要件

  (1)犯罪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这种公私财物的特征是:

  ①能够被人们所控制和占有。例如,在自己住宅的范围内一时找不到的手表、戒指,仍没有失去占有。如没有回到主人住所和主人身边习惯的牲畜即使离开了主人的住所,仍属主人占有。

  ②他人的财物。盗窃犯不可能盗窃自己的财物,他所盗窃的对象是“他人的财物”。虽然是自己的财物,但由他人合法占有或使用,亦视为“他人的财物”。如寄售、托运、租借的物品。

  (2)犯罪主体: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3)犯罪的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秘密窃取是针对财物所有人、保管人、经手人而言的,即为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经手人没有发觉。

  (4)犯罪的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三、侵占罪与盗窃罪的区别

  1、犯罪的前提不同。侵占罪的行为人在侵占他人财物之前,必须已实际持有或控制他人财物。

  2.犯罪目的产生的时间不同。侵占行为人的非法占有目的,发生在实际持有或控制他人的托管物以及拾得他人的遗忘物和发现他人的埋藏物之后;而盗窃行为人的不法占有目的,则发生在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之前。

  3.犯罪客观方面不同。侵占罪的行为,是对自己已实际持有或控制的他人的托管物、拾得的他人的遗忘物以及发现的他人的埋藏物,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从而实现非法占有。盗窃罪表现为行为人具有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例1】王某潜入某工厂仓库盗窃,将仓库货物(价值2万元)扔到院墙外,准备一会儿翻墙出去再捡,偶尔经过此处的刘某发现该货物无人看管,遂将其拿走,据为己有。10分钟后,王某来到院墙外,发现货物已无踪影。对王某、刘某的行为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 王某成立盗窃罪(未遂),刘某成立盗窃罪(既遂)

  B. 王某和刘某成立盗窃罪共犯(既遂)

  C. 王某成立盗窃罪(既遂),刘某成立侵占罪

  D. 王某成立盗窃罪(未遂),刘某成立侵占罪

  【答案】C

  【解析】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盗窃既遂的标准采纳失控说即失主是否丧失对被盗财物的控制。本案中王某将仓库货物(价值2万元)扔到院墙外已经脱离了失主的控制属于盗窃既遂,由于王某和刘某没有共同盗窃的意思,因此不属于盗窃罪共犯,刘某非法将他人财物据为己有,且数额较大,构成侵占罪。所以本题选择C项。

网课学习—— 华图优品

面授课程—— 助你上岸

招考公告—— 招考资讯

图书推荐—— 图书教材

以上就是【2021年公务员考试备考:关于侵占罪与盗窃罪的总结】的相关介绍,如果要了解更多热门资讯,欢迎关注吉林华图教育

有报考疑惑?在线客服随时解惑

公告啥时候出?

报考问题解惑?报考条件?

报考岗位解惑?怎么备考?

冲刺资料领取?

2022吉林省考敲重点
吉林华图:jilinht
想考上公务员的人都关注了我们!
立即关注

10w+
阅读量
150w+
粉丝
2w+
点赞数

联系我们
京ICP备11028696号-11 京ICP证130150号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1470号
在线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