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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吉林省公务员: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类型的总结

2021-03-27 11:14:55 吉林公务员考试网 jl.huatu.com 文章来源:吉林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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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吉林省公务员: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类型的总结

  一、无效民事法律行为

  1.概念

  无效民事行为是指欠缺法律行为的根本生效要件而自始不发生行为人意思预期效力的民事行为。

  2.情形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2)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利益;

  (3)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

  (4)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等的强制性规定;

  (5)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6)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二、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1.重大误解

  2.显失公平(包括乘人之危)

  3.欺诈

  4.胁迫

  三、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超越能力;

  2.无权代理行为。

  【例1】下列选项中,属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有( )。

  A.精神病人甲花500元买一朵花

  B.11岁的甲花500元买一双鞋

  C.甲看中一幅画,乙得知后描摹了一幅画卖给甲

  D.甲与乙串通,从乙处高价收购货物后,卖给甲所在的公司

  E.甲明知是假画而购买

  【答案】D

  【解析】A项,精神病人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人实施的民事行为直接无效。

  B项,11岁的甲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限人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11岁的甲花500元买一双鞋,一般认为超越能力,限人超越能力的行为,属于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C项,乙描摹了一幅假画卖给甲,如果甲不知是描摹的,乙就是欺诈,属于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D项,甲乙恶意串通,损害了甲所在公司的利益,属于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E项,甲明知是假画而购买,不属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情形,买假行为目前尚无法律规定,故甲的行为属于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D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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