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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2019广东军队文职考试公基知识:如何学习犯罪主体之刑事责任能力

2021-03-16 13:49:02 吉林公务员考试网 jl.huatu.com 文章来源:磐石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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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2019广东军队文职考试公基知识:如何学习犯罪主体之刑事责任能力

  犯罪主体是刑法中有关犯罪构成要件的第一个理论问题,内容清晰,知识点明确,在实际考察过程中,也是作为比较喜欢出题的部分。

  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简而言之,犯罪主体是实施犯罪并且是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主体,分为自然人和单位。自然人的行为如果要构成犯罪主要强调两个条件:一方面要符合特定行为的年龄,另一方面是强调行为人本身的刑事责任能力即精神状态是否正常。在刑法中,则将刑事责任能力分为以下具体三种:

  ①无刑事责任能力:是指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

  ②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③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刑法对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三种情况做了特别规定:

  第一,间歇性精神病人,在其精神正常情况下实施犯罪行为,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二,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三,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以上理论知识点需要注意几个问题:

  1.无刑事责任能力实施的任何行为均不用承担刑事责任;

  2.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实施了犯罪行为是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但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注意,是“可以”,而不是“应当”;

  3.间歇性精神病人精神正常时是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且不可以从轻减轻,而其如果在不正常的时候实施了犯罪行为则不用承担刑事责任;

  4.醉酒的人实施了犯罪行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不能加重处罚;

  5.又聋又哑的人犯罪才可以“从、减、免”,若题目中只是“聋子、哑巴”,则不属于该情形,不可“从、减、免”。

  综上,学生在学习刑事责任能力中,重点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刑事责任能力其认定结果也有所不同,有关其内容重点把握在实际案例考察过程中,注重理论与案例结合,方能更为简单把握相关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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