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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考试《民法典》常识积累:丧失继承权和宽恕制度

2021-03-11 09:34:16 吉林公务员考试网 jl.huatu.com 文章来源:卫星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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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考试《民法典》常识积累:丧失继承权和宽恕制度

  (一)丧失继承权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新增第5项和隐匿遗嘱会导致丧失继承权: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3)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4)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5)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受遗赠人有上述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二)对继承人的宽恕制度

  继承人有上述第 3 项至第 5 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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