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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招录考试_事业单位考试_《民法典》人格权变化4

2021-03-05 14:18:47 吉林公务员考试网 jl.huatu.com 文章来源:临江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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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招录考试_事业单位考试_《民法典》人格权变化4

  (四)明确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救济方式

  《民法典》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民法典》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典》规定:“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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