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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务员考试法律知识(三)

2021-03-01 16:24:59 吉林公务员考试网 jl.huatu.com 文章来源:敦化华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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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务员考试法律知识(三)

  法律知识1、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

  法律知识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法律知识3、我国《宪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法律知识4、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属于(人民)。它的任务是巩固国防,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参加国家建设事业,努力为人民服务。

  法律知识5、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自治区主席)由实行区域自治民族的公民担任。

  法律知识6、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法律知识7、(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并且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

  法律知识8、民族自治地方的界线需要变动时,由上级机关的有关部门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充分协商拟定,报(国务院)批准。

  法律知识9、村民会议由本村(18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

  法律知识10、对于罢免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法定程序,在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并经全体代表(过半数)的同意后,予以罢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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