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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公务员常识考试中关于工伤的认定(适用省考/国考)

2021-02-11 13:03:48 吉林公务员考试网 jl.huatu.com 文章来源:洮南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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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公务员常识考试中关于工伤的认定(适用省考/国考)

  2019下半年吉林公务员笔试时间将于11月9日举行,2020年国家公务员笔试将于11月24日举行!关于常识如何备考?本文将介绍常识备考中工伤的认定相关知识。

  在《劳动法》中,工伤相关的知识点是一个比较重要的考点,什么是工伤,如何认定工伤,工伤保险应该如何缴纳,哪些是应当是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进行支付等等都是考试的常客。工伤保险不但涉及对劳动者切身利益的保护,也蕴含着国家对于劳动关系过程中相对弱势的一方劳动者的独特关怀,跟我们的日常也密切相关,所以今天给大家要讨论的就是工伤相关知识中的一个问题—关于工伤的认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根据法条的相关规定,说明并非只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才可能认定为工伤,也并非一定是与工作相关的工作才能认定为工伤。在考试过程中,需要注意的也就是《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中的第四、五、六条和《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中的特殊情形。

  另外,需要强调的是,工伤一定要进行工伤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所以如果真的自己因公受伤,一定要进行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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