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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吉林省考考试常识判断法律犯罪地

2021-01-06 09:13:49 吉林公务员考试网 jl.huatu.com 文章来源:吉林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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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吉林省考考试常识判断法律犯罪地

  (单选题) “套路贷”是假借民间借贷名义,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违法犯罪行为,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点打击对象。下列关于“套路贷”的说法正确的是:

  A.因“套路贷”属于非法行为,追债时一般不会采用仲裁、诉讼方式

  B.因法律规定民间借贷最高年利率为36%,故超过36%的可认定为“套路贷”

  C.“套路贷”犯罪案件可由犯罪行为发生地、结果发生地及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侦查

  D.我国刑法设置有专门针对“套路贷”的罪名

  正确答案:C

  答题时间:0秒,全站正确率:69%,易错项:A。

  解析

  第一步,本题考查刑法。

  第二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套路贷”犯罪案件一般由犯罪地公安机关侦查,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

  因此,选择C选项。

  拓展

  A项:根据《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套路贷”,是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故该项中“追债时一般不会采用仲裁、诉讼方式”表述错误。

  B项:根据《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套路贷”与平等主体之间基于意思自治而形成的民事借贷关系存在本质区别,民间借贷的出借人是为了到期按照协议约定的内容收回本金并获取利息,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也不会在签订、履行借贷协议过程中实施虚增借贷金额、制造虚假给付痕迹、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行为。故套路贷与普通民间借贷有本质区别。并非民间借贷中超过36%的即属于“套路贷”。

  D项:根据《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实施“套路贷”过程中,未采用明显的暴力或者威胁手段,其行为特征从整体上表现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财物的,一般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对于在实施“套路贷”过程中多种手段并用,构成诈骗、敲诈勒索、非法拘禁、虚假诉讼、寻衅滋事、强迫交易、抢劫、绑架等多种犯罪的,应当根据具体案件事实,区分不同情况,依照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数罪并罚或者择一重处。故刑法设置中并没有有专门针对“套路贷”的罪名,一般是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其他情况要结合具体案件事实所触犯的具体罪名来定罪。

  考点

  常识判断

  法律

  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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