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吉林省法院机关补充招聘文职人员公告(22人)
2020-08-12 10:06 吉林公安招警考试 来源:吉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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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吉林省法院机关补充招聘文职人员公告(22人)
根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聘用制书记员管理制度改革方案(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吉林省法院机关工作需要,现就2020年度吉林省法院机关补充招聘聘用制文职人员工作公告如下:
一、招聘原则和用人方式
招聘工作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聘用的文职人员与吉林省法院直接签订劳动合同,工资经费由省财政全额保障。
二、文职人员主要职责
文职人员主要从事审判辅助性和事务性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庭前准备的事务性工作;
(二)检查开庭时诉讼参与人的出庭情况,宣布法庭纪律;
(三)案件审理的记录工作;
(四)整理、装订、归档案卷材料;
(五)完成法官交办的其他事务性工作。
三、补充招聘方式、职位及数量
吉林省法院机关此次补充招聘采取校园定向招聘方式,对吉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优秀应届毕业生公开招聘聘用制文职人员22名,人选一般以本地户籍为主。
四、资格条件
(一)文职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政治素养、专业能力和职业操守;
3.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行;
4.具有全日制大学专科学历;
5.掌握书记员岗位必需的业务技能;
6.年龄在25周岁以下、18周岁以上(1995年8月31日至2002年8月31日期间出生);
7.身体健康,符合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
8.符合法律法规和招聘职位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报名人员有下列情形的,不得报考: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开除公职或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辞退的;
3.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4.曾在公务员招录、机关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中,因严重违纪被取消考试资格的;
5.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尚未做出结论的,或受党纪、行政处分尚未解除处分的;
6.配偶、父母在吉林省内从事律师职业的。“律师职业”,是指担任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设立人,或者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以律师身份为诉讼案件当事人提供其他有偿法律服务。
7.有其他不适宜担任聘用制文职人员情形的。
五、招聘程序
文职人员招聘工作按照组织报名、推荐、速录技能测试、面试、体检、考察、公示、办理聘用手续等步骤进行。
(一)组织报名和推荐
由吉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组织报名并推荐人选。
(二)速录技能测试
根据报名和学校推荐情况,按照招聘职位数1:2比例确定参加速录技能测试人员。速录技能测试主要考察考生计算机文字录入能力,采取上机考试的方式,满分为100分,及格线为60分。及格线以下的取消面试资格。
(三)面试
面试主要测试拟招聘人员应具备的基本素质、能力及职位需要的专业知识、技能。满分为100分,及格线为60分,面试现场公布成绩。及格线以下的取消招聘资格。
(四)组织体检和考察
按照面试总分从高到低的顺序,按招聘职位数1:1的比例确定参加体检人选,体检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体检合格人员,启动考察程序进行考察。因体检、考察等原因出现岗位空缺的,可按照该岗位总成绩由高到低顺序进行递补。
(五)公示及聘用
经考试、体检、考察合格的拟聘用人员,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无异议或反映的问题经核查不影响聘用的人员,办理聘用手续。
(六)签订劳动合同
按照《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新聘用的文职人员依法与省法院签订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其中试用期3个月,试用期满经考核不符合担任文职人员条件的,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六、薪酬待遇
聘用制文职人员所需经费由吉林省财政统一保障,纳入法院年度财政预算。文职人员实行“三等九级”的职务序列管理,各项薪酬待遇5000元左右(含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五险一金”及其他应缴费用,实发3200元左右),具体薪酬标准根据职务等级、工龄、工作业绩等因素动态调整,并提供就餐、办公设备、差旅费等保障。
七、信息发布与政策咨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网站(http://jlfy.chinacourt.gov.cn/index.shtml)和吉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http://www.jlsfjy.cn)为本次公开招聘文职人员工作信息发布专用网站,有关考试信息及相关事项,均通过网站进行发布。
政策咨询电话:0431-83311003(吉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招生就业处),受理时间为工作日每天8:30-17:00。
八、其他事宜
(一)本次文职人员招聘速录技能测试和面试,不指定复习资料和参考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
(二)本次文职人员招聘考试不设置最低开考比例。
(三)体检费用由考生自理。
(四)招聘工作期间,报考人员应及时关注招聘工作信息,保持联系电话畅通,因通讯不畅导致相关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五)本公告如有变动事项,以发布的补充公告为准。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0年8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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