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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吉林省考备考:关于公民的国籍相关知识点

2020-05-12 16:49:16 事业单位考试网 jl.huatu.com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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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吉林省考备考:关于公民的国籍相关知识点

 

  众所周知,公民是一个法律概念,在近几年的吉林省事业单位考试中,命题人多次对公民和人民等概念进行了深入的考查。尤其是目前世界正处于新冠肺炎疫情蔓延的严峻环境下,各国对本国公民与他国公民的防疫举措都有所差异,这些都与国际法上的个人等相关概念息息相关。为帮助考生了解相关概念,本文在此介绍国际法中的个人等相关知识点,以期为考生复习备考提供借鉴。

  公民是指具有某国国籍的自然人。因此,考生要想掌握公民的概念,关键的是要掌握国籍相关知识点。国籍是指一个人属于某一个国家的公民或国民的法律资格。因此,国籍就在个人与国家之间建立了一种稳定的法律联系。正是基于这种联系,国家和个人之间存在一系列的权利义务关系。一方面,国家基于此联系对个人进行有关的管辖和保护,另一方面,个人基于这种联系对国家享有特定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拥有一国国籍的人,称为该国的公民或国民,因此国籍也称为公民资格。国际法对公民和国民不加以区别,都将其作为该国人。

  国籍的取得是一个人获得某一特定国家的公民或国民的资格。根据各国国籍立法及相关条约的实践,国籍有两种取得方式:因出生取得和因加入取得。1.因出生取得。因出生而取得国籍称为原始国籍,它是最基本的国籍获得方式。在因出生取得国籍方面,各国的立法中采取的原则有血统主义、出生地主义和混合制原则。血统主义是指一个人出生时获得国籍仅取决于其父母的国籍,而不问其出生在何地。血统主义又分为仅以父亲国籍决定的单系血统主义和双亲任一方国籍决定的双系血统主义。出生地主义是指一个人出生时获得国籍仅取决于其出生地,而不管其父母国籍情况如何。混合制原则是指由出生获得国籍时,兼采血统主义和出生地主义。2.因加入取得。因加入取得国籍是指由于本人意愿或某种事实,根据一国国籍法的规定而获得该国的国籍。这种国籍也称为继有国籍或转承国籍。

  国籍的丧失是指由于某种原因一个人失去其拥有的某个国家的国籍。一般分为自愿丧失和非自愿丧失。1.自愿丧失是指基于个人意愿作出申请或选择而放弃其拥有的国籍。自愿丧失包括自愿退籍和自愿选择放弃两种做法。退籍是某人依据其原国籍国立法规定主动申请退出该国国籍,如得到批准从而丧失该国籍。选择放弃是指根据某人原国籍国立法或与他国签订的有关条约的规定,允许自愿选择一种国籍并且这种选择意味着对以前国籍的放弃,即如果选择其他国籍,则丧失了其原有国籍。2.非自愿丧失是指退籍和选择放弃以外的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导致当事人根据有关国家立法的规定丧失其原有国籍。

  由于各国的国籍立法不同,在实践中,可能会出现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根据各自国家的法律,同时都给予一个人其国家的国籍,则该人就会拥有双重或多重国籍;反过来,也可能出现任何国家都不给予某个人国籍,则该人成为无国籍人。所以,国际法确立和承认国籍制度,就是为了明确和强化国家与其国民的关系,从而有利于国家的管理和对国民权利的保障,并且有利于国际社会的秩序和各国关系的发展。为此,首先要实现“一人一籍”,即通常情况下每个人都应该拥有一个、并只拥有一个国籍。因此,国际社会也一直在努力防止和消除国籍冲突,可以通过国内立法,或是通过双边或多边条约方式。我国现行的国籍制度主要规定在1980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中。

  综上所述,是关于公民的国籍相关知识点,希望考生在阅读完此文后,能对其有一个系统性的梳理和掌握,在考试中有的放矢,成功上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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