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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吉林公务员: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

2018-03-16 15:49:16 吉林公务员考试网 jl.huatu.com 文章来源:吉林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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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吉林公务员: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

  从近几年的吉林省考常识部分考情来看,法律模块中宪法和行政法的部分考查概率最大,建议广大考生对宪法和行政法的相关知识点要多予以注意。讲课当中发现很多考生对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经常混淆,搞不清二者之间的区别。在此特撰文进行辨析。

  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两者都是行政机关运用强制手段实施的行为,都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都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或申请行政复议;我国又将两者合并制定了《行政强制法》。尽管如此,两者还是存在着本质上的区别。

  一、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对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行政强制措施有如下特点:

  1.预防性:行政强制措施是为了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而采取的。此时,违法行为或危险后果尚未发生或扩大,强制措施的采用正是为了阻止其发生或扩大,是一种面向未来的预防性的行为。

  2.暂时性:行政强制措施是对人身或者财产的暂时性控制,一旦其预防的目的达到了就应当解除,而不是一直持续下去。

  3.非惩罚性:行政强制措施既然是对尚未发生的违法行为或危险后果的控制与预防,就必然不同于对已经发生的违法行为的惩罚,因为后者是行政处罚的功能。

  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其履行义务的行为。其本质是国家运用强制手段实现另一具体行政行为(一般称为先在行为)所确定的权利义务,适用于当事人对先在行为所确定的义务不予履行的情况。如作为先在行为的行政处罚确定了当事人缴纳罚款的义务,当事人逾期仍未缴纳,行政机关就通过拍卖其财物用于折抵罚款。又如作为先在行为的行政命令确定了当事人拆除违章建筑的义务,如果当事人逾期未予拆除,行政机关便强行将其拆除。这里应该明确的是,行政强制执行包括两类,间接强制与直接强制。

  1.间接强制执行:又分为执行罚与代履行。执行罚指的对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按日加处一定强制金,以迫使其尽快履行义务的措施。代履行指的是行政机关自己或委托他人代替义务人履行相应义务,并在履行后向义务人收取一定费用的强制方式。如行政机关要求某企业清理其排放到江河中的废水,该企业逾期不予履行,,则行政机关委托他人代为清除,并在清除后向该企业收取所需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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