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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林省考申论热点:“双十一”网购的思考(3)

2016-08-17 16:11:03 吉林公务员考试网 jl.huatu.com 文章来源:吉林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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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林省考申论热点:“双十一”网购的思考(3)

  四、范文赏析

  网购维权,多为消费者着想

  近年电商对传统商业模式的颠覆,使人们开始习惯渐渐将线下的购物需求转移到线上。但从“看得见摸得着”到“看得见摸不着”,传统线下交易中存在的假冒伪劣问题也迅速渗透到线上,以至于有过网购体验的网民恐怕都曾经买过假货。如何解决电商平台中的售假行为?一旦遭遇假货,又应当如何维护消费者自身的合法权益?

  行政机关的行政监管和网购平台的企业自律是目前常见的两条路径。事实表明,这两种路径都能发挥一定的作用,但也存在各自的问题:行政监管面临着成本高和易寻租的双重难题,而企业自律则面临着巨大经济利益的侵蚀和诱惑。其实,在这两条路径之外,还存在着第三条机制,即由消费者主导的民事索赔机制。与前两条路径中打假权都掌控在行政机关或企业控制之下不同,第三种机制让权利受到假货直接伤害的消费者成为打假主体,他们既有人力上的优势,又具有打假的动机,最能够弥补前两条机制的不足。

  在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已经给予了我们维权的法律依据,但为什么普通人很少举起法律武器呢?答案很简单:维权太难了。网购的虚拟性决定了取证和确定当事人的困难,网购的小额性决定了打假索赔的收益不可能太高,网购的异地性决定了往往需要异地诉讼……这些因素都导致索赔往往入不敷出,大多数人最终都选择了忍气吞声的放弃。那么,应当如何降低消费者的维权门槛,真正落实国家法律赋予他们的民事权利呢?

  首先,应当强化网购平台的赔偿义务。较之分散的网店,大型电商的网购平台显然具有更强势的地位。然而,目前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只规定在网购平台不能提供真实信息时,消费者才对其享有赔偿请求权。这实际上极大地豁免了网购交易平台的责任,并将确定制假售假的义务转移给了消费者。

  其次,应当在损害赔偿时将消费者的维权成本计算在内。我国法院在损害赔偿计算中存在重物质轻人工的倾向,消费者拿得出票据单证来证明的损失才能获得赔偿,而在维权过程中的人工成本和时间损失往往被忽略不计。这使得消费者很难通过诉讼来补偿自己的全部损害,长此以往,自然就会放弃此种机制。

  最后,应当在诉讼机制的设计上方便受害人。例如,目前作为格式合同的网购协议往往使消费者无法在其住所地提起诉讼。虽然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在这些领域已经有所突破。但或许会有人担心,如果将大量的网购纠纷都引入到法院,是否会让已经有较大案件压力的法院不堪重负?事实上,这是一个伪命题。只要法院真的能够通过司法判决树立起维权的标准,那么大量的纠纷在产生之后,人们就会自然参照过去的判例标准,通过协商和沟通加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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