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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备考要点

2016-06-27 13:36:41 事业单位考试网 jl.huatu.com 文章来源:吉林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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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备考要点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备考要点

  通用知识考纲中的环保法一直都是冷门考点,鲜有出题,但随着对环境保护问题的日益重视,加之2015年1月1日起施行了新《环境保护法》,这部新修订的环保法极有可能成为法律知识中的考点。

  一、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把环境定义为“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6月5日为环境日。

  二、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

  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一) 保护原则的体现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环境保护目标和治理任务,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环境质量。国家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国家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组织对生活废弃物的分类处置、回收利用。国家建立、健全环境与健康监测、调查和风险评估制度;鼓励和组织开展环境质量对公众健康影响的研究,采取措施预防和控制与环境污染有关的疾病。

  (二) 预防为主原则的体现

  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使用监测设备,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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