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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事业编考试:法律常识-民事行为

2021-02-23 11:33:21 事业单位考试网 jl.huatu.com 文章来源:吉林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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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事业编考试:法律常识-民事行为

  法律常识考点:民事行为

  民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发生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主体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目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法行为
无效的民事行为 指因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而不产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包括: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③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④欺诈、胁迫、趁人之危损害国家利益的;⑤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⑥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因民事行为欠缺有效条件,当事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撤销的民事行为,包括:①行为人对行为有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②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③一方以敲诈、胁迫的手段或趁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做出的民事行为
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法律行为虽已成立,但是否生效尚不确定,有待享有形成权的第三人作出追认或拒绝的意思表示来使之有效或无效的法律行为,包括: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的依法不能从事的法律行为;②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的行为;③无权代理人以他人名义从事的法律行为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无效民事行为
无效的条件不同 当事人提出申请并经法院或仲裁机关认可是该行为无效的前提条件 不论当事人是否主张,也不论当事人之间是否有争议,该行为都是无效的
无效的时间不同 在被撤销之前,已发生法律效力,对当事人有约束力,只有在被撤消后,才丧失法律效力。当然,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在撤销后具有追溯力,追溯到行为开始 无效民事行为从新闻给开始时起,就不发生法律效力,对当事人就没有约束力
自行为成立时起超过1年当事人才请求变更或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无效的民事行为,没有时间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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