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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上半年吉林省公务员考生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及规定

2015-04-20 09:09:26 吉林公务员考试网 jl.huatu.com 文章来源:吉林省公务员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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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上半年吉林省公务员考生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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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一)关于手机使用的界定

  1.手机使用

  (1)携带身上并开机;

  (2)未放在指定位置上,手机铃音响、闹铃响或手机振动;

  (3)携带手机当作钟表或其他功能使用的;

  (4)拿出手机看、接收或发送信息等;

  (5)拿出手机并开机;

  (6)其他监考人员明确记录为“使用”或事后核实为使用的。

  以上按照《办法》第七条第三款进行认定。

  2.手机未使用

  除“手机使用”以外的其他情形。

  以上按照《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进行认定。

  (二)关于考生坐错考场

  1.考试前期,考生主动提出走错了考场,经主考同意继续考试的,不作处理。

  2.考试期间,由监考人员发现坐错考场,继续原地参加考试的,按坐错考场认定。(《办法》第六条第二款)

  (三)关于《办法》第六条中“经警告”和“事后发现”的理解

  1.凡考场记录单记录有“经警告仍不改正的”的,按违纪认定;记录有“警告”但未记录有“改正”或“仍不改正”的,不做违纪认定。

  2.凡考场记录单中未记录有“警告”的,均按事后发现进行认定。

  考生违纪处理规定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场发现经警 告仍不改正的,由公务员考试工作人员责令其离开考场,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事后发现的,由公务员考试机构或者招录机关给予其该科 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将规定以外的物品带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指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工作人 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的;

  (三)未用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四)未用规定答题用笔作答的;

  (五)故意损毁试卷、答题纸、答题卡,或者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带出考场的;

  (六)以旁窥、交头接耳、打手势等方式传接信息的;

  (七)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作答,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作答的;

  (八)在答卷(答题卡)上做特殊标记的;

  (九)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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