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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共基础知识》中“民法”的常考点(下)(2)

2014-10-18 10:04:13 事业单位考试网 jl.huatu.com 文章来源:吉林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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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共基础知识》中“民法”的常考点(下)(2)

  ㈣不当得利:

  1.不当得利的概念:指无法律上的原因而受利益,致使他人受损失的事实。

  2.不当得利之债的内容:

  ⑴善意受益人的返还义务:

  善意受益人指受益时不知其无法律上的原因的受益人;返还义务的范围以现存

  的利益为限。

  ⑵恶意受益人的返还义务:明知无法律上的原因而取得利益的,自知晓之日起成

  为恶意受益人。应当返还初始所受的一切利益及该利益所生的利益。

  ⑶第三人的返还义务:

  不当得利受领人将其所受领的标的物无偿让与第三人,于受领人免除返还的义

  务限度内,第三人对损失者负返还责任。

  八、人身权:

  ㈠人身权的概念:指民事主体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无直接财产内容但与财

  产权有一定联系的民事权利。

  人身权的除了“非财产性”、“联系性”、“不可分离性”外,它还是一种绝对权,其法律效力及于一切人。

  ㈡人身权的种类:人格权(主体的自然属性);身份权(主体的社会属性)。

  1.人格权: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

  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荣誉权。

  2.身份权:配偶权;亲属权(三代以内的直系血亲)。

  九、民事责任:

  ㈠民事责任的概念:指民事主体违法民事义务而依法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㈡民事责任的特征:

  1.以违反民事义务为前提; 2.主要是财产责任;

  3.以补偿受害人的损害为目的; 4.是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责任。

  ㈢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1.停止侵害 2.排除妨碍 3.消除危险 4.返还财产 5.恢复原状

  6.修理、重作、更换 7.赔偿损失 8.交付违约金;

  9.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⒑赔礼道歉 ⒒精神损害赔偿;

  ㈣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1.过错归责原则:民事主体只在主观有过错的情况下,才对因自己的行为造成的

  损害承担民事责任。

  2.无过错归责原则:指某些领域或行业内,仅以损害后果事由是行为人造成的作

  为确定民事责任归属的法定原则。

  3.公平责任原则:指不具备无过错归责原则的情况下,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

  过错的,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㈥免责条件:

  1.法定免责事由:受害人过错,第三人责任,不可抗力,正当防卫,紧急避险。

  2.约定免责事由:受害人同意免责的。

  综上所述,考生无须害怕和回避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中的法律部分备考。在

  备考的过程中,考生如果能每天拿出半个小时左右的时间,根据上文分析的“民法”常考点 (中)的范围进行备考,一定会在考试中取得好的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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